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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40491
公佈日期 : 2022/05/06
採購單位 : 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
採購案號 : 11104
採購名稱 : 111年度竹東地政辦理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作業委託專業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902994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04
採購名稱:111年度竹東地政辦理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作業委託專業服務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
機關地址:310新竹縣竹東鎮長安路124巷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江淑芸
連絡人電話:(03)5957789分機407
傳真號碼:(03)595715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19
截止收件日期:2022/04/28
開標日期:2022/04/2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30,000 元
Email:9857042@hchg.gov.tw
廠商資格 :
(一) 廠商或其受僱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需3項全附): 1.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需尚在有效期限內)。 2.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會員證書(需尚在有效期限內)。 3. 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二) 曾經承攬地價基準地查估相關案件之驗收證明影本文件(需2項全附): 1. 地價基準地評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成果報告書(基準點1點)、會議紀錄等相關證明影本。 2. 地價基準地查估付款證明。 (三)納稅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如屬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請檢附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或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招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欲領標廠商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領取。 二、參與本機關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範-公職人員(包含民意代表)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廠商)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該廠商應不得參與機關採購投標及承攬,違反廠商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處罰。投標廠商為維護權益,應自行檢視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適用對象,嚴格遵守。」 三、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四、決標日同開標日。於開標當日辦理決標,廠商未到場說明或減價者視同放棄議價、比價權利。 五、得標廠商應繳交之印花稅,請以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消費科所開立之採購契約印花稅繳款書繳納,並於得標後裝訂於正式合約中。 六、開標日如遇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開標。 七、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招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欲領標廠商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領取。 二、參與本機關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範-公職人員(包含民意代表)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廠商)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該廠商應不得參與機關採購投標及承攬,違反廠商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處罰。投標廠商為維護權益,應自行檢視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適用對象,嚴格遵守。」 三、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四、決標日同開標日。於開標當日辦理決標,廠商未到場說明或減價者視同放棄議價、比價權利。 五、得標廠商應繳交之印花稅,請以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消費科所開立之採購契約印花稅繳款書繳納,並於得標後裝訂於正式合約中。 六、開標日如遇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開標。 七、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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