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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40320
公佈日期 : 2022/05/06
採購單位 :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採購案號 : 111019
採購名稱 : 「大直北安段公辦都更公益設施空間規劃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098290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994,615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019
採購名稱:「大直北安段公辦都更公益設施空間規劃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機關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168號17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李建龍
連絡人電話:(02)27815696分機3099
傳真號碼:(02)2781063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22
截止收件日期:2022/04/26
開標日期:2022/04/2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994,615 元
Email:ur00547@mail.taipei.gov.tw
廠商資格 :
1.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2.E102011土木包工業 3.E801060室內裝修業
附加說明 :
1.結算方式: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 2.本採購案以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方式辦理。 3.保固保證金額度:工程結算總價款(不含植栽工項)百分之三。 4.保固期限:依契約第17條規定;自驗收合格日起2年(非結構物)。 5.估驗款:工程進度達50%及100%時估驗計價1次。(工期80日)。 6.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 7.本工程無預付款。 8.廠商履約階段請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辦理。 9.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3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請求釋疑,本處將於111年4月24日前以書面答覆;疑義受理單位:本處更新工程科柯建宇股長、張文瀚股長,聯絡電話:27815696分機3143、3140。 10.本案工程如涉搭設鷹架應依「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等規定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報開工。 11.如廠商有現場查勘之需求,須於前1日向本處聯絡。 12.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2款規定: 採購評選委員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3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13.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一規定: 本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本委員會委員於所評採購個案決標後,不得擔任得標廠商該案之履約工作成員,或協助履約。 得標廠商不得委任或聘任本委員會委員為前項之工作;其有違反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該採購契約。 14.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6點第6款規定: 委員於被遴選前或同意擔任委員後,如有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3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情形,應主動通知機關或由機關予以解聘。 15.本案公告底價6,994,615元。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結算方式: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 2.本採購案以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方式辦理。 3.保固保證金額度:工程結算總價款(不含植栽工項)百分之三。 4.保固期限:依契約第17條規定;自驗收合格日起2年(非結構物)。 5.估驗款:工程進度達50%及100%時估驗計價1次。(工期80日)。 6.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 7.本工程無預付款。 8.廠商履約階段請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辦理。 9.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3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請求釋疑,本處將於111年4月24日前以書面答覆;疑義受理單位:本處更新工程科柯建宇股長、張文瀚股長,聯絡電話:27815696分機3143、3140。 10.本案工程如涉搭設鷹架應依「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等規定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報開工。 11.如廠商有現場查勘之需求,須於前1日向本處聯絡。 12.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2款規定: 採購評選委員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3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13.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一規定: 本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本委員會委員於所評採購個案決標後,不得擔任得標廠商該案之履約工作成員,或協助履約。 得標廠商不得委任或聘任本委員會委員為前項之工作;其有違反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該採購契約。 14.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6點第6款規定: 委員於被遴選前或同意擔任委員後,如有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3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情形,應主動通知機關或由機關予以解聘。 15.本案公告底價6,994,6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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