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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39179
公佈日期 : 2022/05/05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醫局
採購案號 : NS11010P010
採購名稱 : 止血帶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688476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64,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NS11010P010
採購名稱:止血帶
採購類別:採購-醫療用品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醫局
機關地址:325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168-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蔡忠諺
連絡人電話:(03)4708794分機325091
傳真號碼:(03)499356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28
截止收件日期:2022/05/02
開標日期:2022/05/0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80,000 元
Email:afmso@aftygh.gov.tw
廠商資格 :
1.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醫療器材販賣業或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開徵求取得三家以上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或比價;另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2)本案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第一段為資、規格標;第二段為價格標(如均以案內廠牌投標則直接於資、規格標結束後接續開價格標;反之則由本處另訂價格標開標時間)。 (3)本案採單價報價,單價決標方式辦理,並採開口式契約之作業模式,以實際訂購數量計量付款,決標後依決標單價、原公告預算(預算總價)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製作契約,並以原公告預算為採購上限。 (4)廠商報價以整數位為限,報價至小數位者,一律無條件捨去至小數位。 (5)本案為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商。 (6)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收押標金。 (7)投標應檢附文件及注意事項:詳如NS11010P010計畫清單(十八)備註2.投標及開標方式辦理,凡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得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後再行提出。 (8)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疑義期限至民國111年4月29日止。 (9)本採購案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1年5月9日止,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及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之期限,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 (10)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0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說明二、[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參標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下載登記資料,附於投標文件中投遞。 (11)本案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將依同等品審查標準以審查對照表各項次逐項審查合格,始謂本案所稱之同等品。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開徵求取得三家以上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或比價;另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2)本案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第一段為資、規格標;第二段為價格標(如均以案內廠牌投標則直接於資、規格標結束後接續開價格標;反之則由本處另訂價格標開標時間)。 (3)本案採單價報價,單價決標方式辦理,並採開口式契約之作業模式,以實際訂購數量計量付款,決標後依決標單價、原公告預算(預算總價)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製作契約,並以原公告預算為採購上限。 (4)廠商報價以整數位為限,報價至小數位者,一律無條件捨去至小數位。 (5)本案為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商。 (6)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收押標金。 (7)投標應檢附文件及注意事項:詳如NS11010P010計畫清單(十八)備註2.投標及開標方式辦理,凡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得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後再行提出。 (8)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疑義期限至民國111年4月29日止。 (9)本採購案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1年5月9日止,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及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之期限,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 (10)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0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說明二、[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參標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下載登記資料,附於投標文件中投遞。 (11)本案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將依同等品審查標準以審查對照表各項次逐項審查合格,始謂本案所稱之同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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