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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38911
公佈日期 : 2022/05/04
採購單位 :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110416-1
採購名稱 : 玉里鎮111年度路燈材料採購案(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995798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0,5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0416-1
採購名稱:玉里鎮111年度路燈材料採購案(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採購-水電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機關地址:981花蓮縣玉里鎮中正路14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建設課承辦人:張振揚、行政室採購人員:梁蕙蘭
連絡人電話:(03)8883166分機236、209
傳真號碼:(03)888668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22
截止收件日期:2022/04/29
開標日期:2022/04/2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00,000 元
Email:daulian0101@hlyl.gov.tw
廠商資格 :
基本資料: 1.水電材料供應或相關符合採購標的項目者(如照明設備製造業、電燈泡及燈管製造業及照明器具製造業…等)。 2.本案係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者,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3.第1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且將優先審查符合資格之原住民廠商,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不符合需要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做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屆時未達3家廠商投標改採限制性招標,僅有1家亦開標之。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附證明文件: 1.水電材料供應或相關符合採購標的項目者(如照明設備製造業、電燈泡及燈管製造業及照明器具製造業…等):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登記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 2.最近1期完稅證明(第一項第二款納稅證明,其屬營業 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切結書。 6.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於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所查驗。 7.原住民廠商請檢附身份證明文件(如為獨資者請檢附負責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如為合夥者請檢附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 8.基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如廠商與本採購相關人員為關係人,請主動填寫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其 他]: 1.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投標文件未詳細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3.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及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5.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附證明文件: 1.水電材料供應或相關符合採購標的項目者(如照明設備製造業、電燈泡及燈管製造業及照明器具製造業…等):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登記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 2.最近1期完稅證明(第一項第二款納稅證明,其屬營業 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切結書。 6.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於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所查驗。 7.原住民廠商請檢附身份證明文件(如為獨資者請檢附負責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如為合夥者請檢附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 8.基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如廠商與本採購相關人員為關係人,請主動填寫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其 他]: 1.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投標文件未詳細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3.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及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5.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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