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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38355
公佈日期 : 2022/05/04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11C017
採購名稱 : 灣仔廣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504111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C017
採購名稱:灣仔廣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徐采筠
連絡人電話:(02)23815132分機324
傳真號碼:(02)2389950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3/31
截止收件日期:2022/04/14
開標日期:2022/04/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00,000 元
Email:db-13586@mail.taipei.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僅須任一項符合: 1.建築師事務所 2.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科別:土木工程) 3.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重要訊息】 一、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防治措施,進入本處一律配戴口罩,未配戴者,禁止進入洽公。 二、投標廠商投標及派員出席採購作業(開標、比議價、評審會議及決標等),請預留進出時間,並配戴口罩。 [設計單位/承辦人/電話] 園工隊/徐采筠/(02)23815132分機324 [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資格標開標日]:111年4月14日,評審日期由本處另行通知。 [預定決標日期]:本案於評審完成後另定決標日 [開決標原則]:(詳投標須知第65點) 一、採序位法:本採購案應製作服務建議書並以簡報方式評審(詳請參閱評審辦法)。 二、本案以固定費用給付。 [履約保證金額度]:免繳。(詳投標須知第73點) [履約期限] 規劃設計部分: 1.服務實施計畫書:依契約第8條約定,於決標後14日曆天內提送,以送達機關收文日為準。 2.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30日曆天內將測量、樹木調查成果報告書函送機關(份數及電子檔依機關通知),以送達機關收文日為準。 3.廠商應自服務實施計畫書核定後次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基地調查及初步設計方案函送機關審查。以送達機關收文日為準。 4.初步設計方案經機關核定後10日曆天內函送說明會企劃書 (含海報、簡報、邀請人員名單、場地等),並於企劃書經機關核定後30日內辦理。 5.廠商應自初步設計方案經機關核定後次日起30日曆天內函送基地保水及流出抑制相關計畫(份數及電子檔依機關通知)。 6.廠商應自初步設計方案核定後次日起50日曆天內函送「細部設計圖文資料」(內容詳附件3(二)設計2.細部設計(1)細部設計圖文資料,份數及電子檔依機關通知),以送達機關收文日為準。 7.廠商應自細部設計圖文資料經機關核定後次日起40日曆天內函送細部設計成果報告書(份數及電子檔依機關通知),以送達機關收文日為準。 監造部分: 1.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監造標的工程驗收合格止。但契約約定廠商有應提送成果報告書或監造報告書等書面資料者,應於規定期限前提送,並經機關核定後,始同意辦理本契約驗收。 2.廠商應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約定期限辦理相關應辦事項。 3.其他依契約應提送之相關資料,應依機關通知期限內提送。 [其他]: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期限為111年4月4日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聯絡電話:02-23815132#324、傳真:02-23899501、地址:臺北市懷寧街109號),本處疑義釋疑期限為111年4月8日以前。 二、投標廠商派人員參加開標,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依投標須知第49點規定「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若需領回押標金時,請該廠商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三、依投標須知第10點規定,請一併檢附領標電子憑據;非本標案或未檢附,經本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第9款規定視為不合格標。廠商對領標作業系統如有疑義,請透過系統24小時免費客服電話:0800-080-512洽詢。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重要訊息】 一、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防治措施,進入本處一律配戴口罩,未配戴者,禁止進入洽公。 二、投標廠商投標及派員出席採購作業(開標、比議價、評審會議及決標等),請預留進出時間,並配戴口罩。 [設計單位/承辦人/電話] 園工隊/徐采筠/(02)23815132分機324 [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資格標開標日]:111年4月14日,評審日期由本處另行通知。 [預定決標日期]:本案於評審完成後另定決標日 [開決標原則]:(詳投標須知第65點) 一、採序位法:本採購案應製作服務建議書並以簡報方式評審(詳請參閱評審辦法)。 二、本案以固定費用給付。 [履約保證金額度]:免繳。(詳投標須知第73點) [履約期限] 規劃設計部分: 1.服務實施計畫書:依契約第8條約定,於決標後14日曆天內提送,以送達機關收文日為準。 2.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30日曆天內將測量、樹木調查成果報告書函送機關(份數及電子檔依機關通知),以送達機關收文日為準。 3.廠商應自服務實施計畫書核定後次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基地調查及初步設計方案函送機關審查。以送達機關收文日為準。 4.初步設計方案經機關核定後10日曆天內函送說明會企劃書 (含海報、簡報、邀請人員名單、場地等),並於企劃書經機關核定後30日內辦理。 5.廠商應自初步設計方案經機關核定後次日起30日曆天內函送基地保水及流出抑制相關計畫(份數及電子檔依機關通知)。 6.廠商應自初步設計方案核定後次日起50日曆天內函送「細部設計圖文資料」(內容詳附件3(二)設計2.細部設計(1)細部設計圖文資料,份數及電子檔依機關通知),以送達機關收文日為準。 7.廠商應自細部設計圖文資料經機關核定後次日起40日曆天內函送細部設計成果報告書(份數及電子檔依機關通知),以送達機關收文日為準。 監造部分: 1.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監造標的工程驗收合格止。但契約約定廠商有應提送成果報告書或監造報告書等書面資料者,應於規定期限前提送,並經機關核定後,始同意辦理本契約驗收。 2.廠商應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約定期限辦理相關應辦事項。 3.其他依契約應提送之相關資料,應依機關通知期限內提送。 [其他]: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期限為111年4月4日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聯絡電話:02-23815132#324、傳真:02-23899501、地址:臺北市懷寧街109號),本處疑義釋疑期限為111年4月8日以前。 二、投標廠商派人員參加開標,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依投標須知第49點規定「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若需領回押標金時,請該廠商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三、依投標須知第10點規定,請一併檢附領標電子憑據;非本標案或未檢附,經本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第9款規定視為不合格標。廠商對領標作業系統如有疑義,請透過系統24小時免費客服電話:0800-080-51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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