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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38343
公佈日期 : 2022/05/04
採購單位 : 國立鹿港高級中學
採購案號 : 111-T100-L03
採購名稱 : 111學年度租用學生專車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801895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012,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T100-L03
採購名稱:111學年度租用學生專車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國立鹿港高級中學
機關地址:505彰化縣鹿港鎮東石里中山路66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雅惠
連絡人電話:(04)7772403分機502
傳真號碼:(04)778345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28
截止收件日期:2022/05/03
開標日期:2022/05/0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087,708 元
Email:chen1106@apps.lksh.chc.edu.tw
廠商資格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屬特許行業者(營業項目代碼最後一碼為1者,為特許行業)應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登記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如係交通部公路總局109年度遊覽車客運業評鑑結果為「不列等」,則視為資格不符,並請廠商投標時列印評鑑成績且需蓋印公司大小章,註明如有不實將負法律責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若有最新年度評鑑結果,則依據最新評鑑結果為準。 3.持有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或新設立稅籍證明:(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2)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3)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4.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證明。 5.切結書
附加說明 :
一、依據本契約、採購規範及罰則等相關條款考核各車出勤服務情形,計算「違約罰款或違約金」。該項罰款或違約金,得標廠商應先繳入本校專戶完畢,再申請核撥應收車資,或由每月應收車資中扣抵。 二、各路線專車(含替補車輛)若有無故曠職情事或脫班(認定標準:上學時超過約定起站發車時間20分鐘;放學時超過機關放學時間20分鐘。),登記該公司違規記點壹次,並罰款新台幣2,000元。逾約定時間1小時仍未派車至搭乘點接運學生者,該搭乘路線之乘客(學生)即得自行轉租乘其它大眾交通工具或車輛所需車資費用全由得標廠商支付。 三、車輛於行駛途中,如發生故障、肇事或其它無法預期狀況時,得標廠商應於事發1小時內派車至事故點接運學生或迅速安排學生轉搭其他交通工具(計程車或大眾交通工具等),不得藉故拖延,所需費用全由得標廠商負責支付,而因肇事所產生民、刑責任,亦概由得標廠商自行負責善後。得標廠商若無法有效善後處理,除登記該公司違規記點壹次,並罰款新台幣2,000元。 四、車內氣溫達攝氏26度以上時,車輛須開放冷氣空調,冷氣損壞或故障時(以自發車地點即無冷氣為認定標準),每月不得超過3次,第4次以後,每次均扣除車資3,000元做為罰款。第5次後機關得強制得標廠商更換車輛,得標廠商未依規定更換,機關得視情節輕重,沒收履約保證金,並解除或終止契約,刊登拒絕往來得標廠商。 五、依相關法規之各項規定為國家重要政策。得標廠商應強力要求遵守相關法規規定,避免違規情事所生對學校或承辦人整體造成損害。倘造成學校或承辦人損害,罰款由得標廠商全額負擔。另外學校得視情節輕重得處以罰款新台幣2,500元整。 六、本案嚴禁使用經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得標廠商之車輛,倘有違反前述規定,每車次處以罰款新台幣2,500元。 七、契約有效期間內得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停駛某路線或自行併車,影響學生權益,否則自停駛之日起每日罰款新台幣6,000元,按日累計直至恢復正常行駛為止。機關俟查明得標廠商罰款繳納完畢,再核付得標廠商應收車資,得標廠商不得異議。 八、得標廠商車輛在學生上、下學途中如發生行車事故,其責任及損害賠償有關問題,由得標廠商負完全責任。 九、得標廠商各車駕駛員行駛專車時,有酒後駕車之重大違規情事發生,經查證屬實者,機關得要求得標廠商立即更換該駕駛員,並罰款10,000元。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沒收履約保證金,解除或終止契約,刊登拒絕往來得標廠商。契約有效期間內得標廠商派任之駕駛員發生酒後駕車情事經查證屬實,累計達3次者,解除或終止契約。 十、車輛因保養不良髒亂或機械故障經學生反應或學校查核屬實,由機關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並記點一次但不予罰款,屆期未改善則罰款500元,同車同樣情事發生第二次即罰款 ,每次500元並再記點一次,同一車累計10點強制更換符合契約規範的車輛 十一、每日上、放學專車路線學生專車9台(含9台)以上,得標廠商使用外調(派)車輛不得逾3台;學生專車7-8台,得標廠商使用外調(派)車輛不得逾2台;學生專車6台(含6台)以下,得標廠商使用外調(派)車輛不得逾1台。違反前述規定者,每日每車記點1次,罰款新台幣500元。......略以。 十二、各路線專車之強制汽車責任險、乘客責任險、汽車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未於合約期間投保規定額度之保險者,每日每車記點1次,罰款新台幣500元。得標廠商任何一線車輛若中途私自退保,致使學生權益蒙受損失時,損失部分悉由得標廠商負責。 十三、以期初備查合格使用的替補車輛暫代行駛者,未即時通訊或傳真通知,並於車輛調動翌日補送書面 車輛及駕駛人清冊相關資料,每次每車記點1次罰款新台幣500元。 十四、異動時程:每學期(上、下學期)開學2周內提送學生交通車駕駛人清冊與車籍異動。於非異動時程提送者,每次記點1次罰款新台幣500元整。 十五、若遇天然災害(風、水災、地震、颱風、豪雨、土石流或其他天然災害),經政府主管機關發布彰化縣停止上課,則視同本校已通知得標得標廠商不派遣學生專車勤務,因天然災害停課3日(含)以上,停課未行駛日車資應予退款;遇天然災害或無法抗拒之因素,導致學校臨時停課,得標廠商須於接獲學校通知後2小時內完成車輛調度到校,接送學生返家,若逾預定時間30分鐘以上,每次每車記點1次罰款新台幣500元。 十六、當月違規記點達3次(含第3次)者,罰款金額加壹倍,當月份並得連續處罰。 十七、違規記點次數計算方式均以月計,不累進計算。惟經機關登記同輛車駕駛員違規2次仍不改進,第3次得標廠商須依機關要求更換駕駛員,不得異議。得標廠商未依規定更換,機關得視情節輕重,沒收履約保證金,並解除或終止契約,刊登拒絕往來得標廠商。 十八、以上如有違反本契約採購招標規範之捌、玖、壹拾各款規定者,每次登記該公司違規記點一次,每次罰款新台幣500元整。該違約事項,如為行駛途中遭遇人力無法抗拒之情事(如天災、地變、嚴重交通事故造成塞車且無法繞道等),經證明屬實且由得標廠商主動處理並雇用車輛接運,得標廠商得不另負違約金之責任。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依據本契約、採購規範及罰則等相關條款考核各車出勤服務情形,計算「違約罰款或違約金」。該項罰款或違約金,得標廠商應先繳入本校專戶完畢,再申請核撥應收車資,或由每月應收車資中扣抵。 二、各路線專車(含替補車輛)若有無故曠職情事或脫班(認定標準:上學時超過約定起站發車時間20分鐘;放學時超過機關放學時間20分鐘。),登記該公司違規記點壹次,並罰款新台幣2,000元。逾約定時間1小時仍未派車至搭乘點接運學生者,該搭乘路線之乘客(學生)即得自行轉租乘其它大眾交通工具或車輛所需車資費用全由得標廠商支付。 三、車輛於行駛途中,如發生故障、肇事或其它無法預期狀況時,得標廠商應於事發1小時內派車至事故點接運學生或迅速安排學生轉搭其他交通工具(計程車或大眾交通工具等),不得藉故拖延,所需費用全由得標廠商負責支付,而因肇事所產生民、刑責任,亦概由得標廠商自行負責善後。得標廠商若無法有效善後處理,除登記該公司違規記點壹次,並罰款新台幣2,000元。 四、車內氣溫達攝氏26度以上時,車輛須開放冷氣空調,冷氣損壞或故障時(以自發車地點即無冷氣為認定標準),每月不得超過3次,第4次以後,每次均扣除車資3,000元做為罰款。第5次後機關得強制得標廠商更換車輛,得標廠商未依規定更換,機關得視情節輕重,沒收履約保證金,並解除或終止契約,刊登拒絕往來得標廠商。 五、依相關法規之各項規定為國家重要政策。得標廠商應強力要求遵守相關法規規定,避免違規情事所生對學校或承辦人整體造成損害。倘造成學校或承辦人損害,罰款由得標廠商全額負擔。另外學校得視情節輕重得處以罰款新台幣2,500元整。 六、本案嚴禁使用經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得標廠商之車輛,倘有違反前述規定,每車次處以罰款新台幣2,500元。 七、契約有效期間內得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停駛某路線或自行併車,影響學生權益,否則自停駛之日起每日罰款新台幣6,000元,按日累計直至恢復正常行駛為止。機關俟查明得標廠商罰款繳納完畢,再核付得標廠商應收車資,得標廠商不得異議。 八、得標廠商車輛在學生上、下學途中如發生行車事故,其責任及損害賠償有關問題,由得標廠商負完全責任。 九、得標廠商各車駕駛員行駛專車時,有酒後駕車之重大違規情事發生,經查證屬實者,機關得要求得標廠商立即更換該駕駛員,並罰款10,000元。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沒收履約保證金,解除或終止契約,刊登拒絕往來得標廠商。契約有效期間內得標廠商派任之駕駛員發生酒後駕車情事經查證屬實,累計達3次者,解除或終止契約。 十、車輛因保養不良髒亂或機械故障經學生反應或學校查核屬實,由機關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並記點一次但不予罰款,屆期未改善則罰款500元,同車同樣情事發生第二次即罰款 ,每次500元並再記點一次,同一車累計10點強制更換符合契約規範的車輛 十一、每日上、放學專車路線學生專車9台(含9台)以上,得標廠商使用外調(派)車輛不得逾3台;學生專車7-8台,得標廠商使用外調(派)車輛不得逾2台;學生專車6台(含6台)以下,得標廠商使用外調(派)車輛不得逾1台。違反前述規定者,每日每車記點1次,罰款新台幣500元。......略以。 十二、各路線專車之強制汽車責任險、乘客責任險、汽車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未於合約期間投保規定額度之保險者,每日每車記點1次,罰款新台幣500元。得標廠商任何一線車輛若中途私自退保,致使學生權益蒙受損失時,損失部分悉由得標廠商負責。 十三、以期初備查合格使用的替補車輛暫代行駛者,未即時通訊或傳真通知,並於車輛調動翌日補送書面 車輛及駕駛人清冊相關資料,每次每車記點1次罰款新台幣500元。 十四、異動時程:每學期(上、下學期)開學2周內提送學生交通車駕駛人清冊與車籍異動。於非異動時程提送者,每次記點1次罰款新台幣500元整。 十五、若遇天然災害(風、水災、地震、颱風、豪雨、土石流或其他天然災害),經政府主管機關發布彰化縣停止上課,則視同本校已通知得標得標廠商不派遣學生專車勤務,因天然災害停課3日(含)以上,停課未行駛日車資應予退款;遇天然災害或無法抗拒之因素,導致學校臨時停課,得標廠商須於接獲學校通知後2小時內完成車輛調度到校,接送學生返家,若逾預定時間30分鐘以上,每次每車記點1次罰款新台幣500元。 十六、當月違規記點達3次(含第3次)者,罰款金額加壹倍,當月份並得連續處罰。 十七、違規記點次數計算方式均以月計,不累進計算。惟經機關登記同輛車駕駛員違規2次仍不改進,第3次得標廠商須依機關要求更換駕駛員,不得異議。得標廠商未依規定更換,機關得視情節輕重,沒收履約保證金,並解除或終止契約,刊登拒絕往來得標廠商。 十八、以上如有違反本契約採購招標規範之捌、玖、壹拾各款規定者,每次登記該公司違規記點一次,每次罰款新台幣500元整。該違約事項,如為行駛途中遭遇人力無法抗拒之情事(如天災、地變、嚴重交通事故造成塞車且無法繞道等),經證明屬實且由得標廠商主動處理並雇用車輛接運,得標廠商得不另負違約金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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