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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37976
公佈日期 : 2022/05/03
採購單位 : 屏東縣立東新國民中學
採購案號 : dsjh11102
採購名稱 : 111學年度9年級學生戶外教學活動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682311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07,7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dsjh11102
採購名稱:111學年度9年級學生戶外教學活動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及觀光遊憩類
採購單位:屏東縣立東新國民中學
機關地址:928屏東縣東港鎮東新里東新路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潘秀文
連絡人電話:(08)8324920分機14
傳真號碼:(08)833629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22
截止收件日期:2022/05/02
開標日期:2022/05/0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13,650 元
Email:nacy0021@yahoo.com.tw
廠商資格 :
1.經政府登記合格,證件齊全之旅行業及「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決標對象之廠商」(最近一期納稅證明、非拒絕往來廠商)。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非原住民廠商者免),應附證明文件(請詳證件審查表)。 2.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完稅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投標廠商應依投標須知、契約及其補充說明規定,檢附投標文件(詳如招標文件清單),未檢附、檢附不齊全或檢附之文件經審查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為無效標。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乙方提供車輛應為登檢日期至租用日期5年內,具有交通監理單位核發之營業大客車牌(執)照(紅底白字,英文字母成對組合)且定期經交通監理單位檢驗合格,車況良好之營業大客車,並依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使)用交通工具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2.乙方提供車輛應為34人座以上三排之車輛,附設空調、DVD影片撥放及卡拉OK設備。乙方應擔保駕駛員為合格駕駛,駕駛員出車前應出示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及駕駛大客車3年以上經歷證明文件與行車執照正本供臨檢查驗使用,並檢附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1年內有效之合格健康證明書(內含一般考照體檢、心臟疾病及血壓檢查)。 3.乙方調派車輛行車執照影本、駕駛員執照影本及車輛投保各項保險之保單影本(車輛第三責任險、120萬乘客險),應於出發前三日(工作天)送甲方存查。出發當天並應提供上述行車執照正本、駕駛執照正本,遊覽車公司負責人簽章之出車應交付之資料表正本,以便車輛臨檢車輛臨檢使用。未經甲方之同意,不得任意更換駕駛員及車輛。 4.乙方應於每輛遊覽車提供1位導覽人員,並於出發日當天於本校與當車次車輛駕駛員完成駕駛員、車輛及車籍資料驗收等(同時開車前應向車內乘客講解行車中注意事項及萬一發生緊急狀況,如何疏散、安全門使用方法及其他應特別注意事項),另外提供1位總管理人員負責管理活動之進行。教學參觀行程中,有關業務含車班、上下車時間掌控及安全問題,由乙方人員負責,甲方隨隊教師協助之。 5.本契約租賃車輛 4 輛(以下簡稱本車輛含駕駛員、隨車服務人員)租賃期間自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起至12月21日止,共計3天。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乙方提供車輛應為登檢日期至租用日期5年內,具有交通監理單位核發之營業大客車牌(執)照(紅底白字,英文字母成對組合)且定期經交通監理單位檢驗合格,車況良好之營業大客車,並依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使)用交通工具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2.乙方提供車輛應為34人座以上三排之車輛,附設空調、DVD影片撥放及卡拉OK設備。乙方應擔保駕駛員為合格駕駛,駕駛員出車前應出示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及駕駛大客車3年以上經歷證明文件與行車執照正本供臨檢查驗使用,並檢附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1年內有效之合格健康證明書(內含一般考照體檢、心臟疾病及血壓檢查)。 3.乙方調派車輛行車執照影本、駕駛員執照影本及車輛投保各項保險之保單影本(車輛第三責任險、120萬乘客險),應於出發前三日(工作天)送甲方存查。出發當天並應提供上述行車執照正本、駕駛執照正本,遊覽車公司負責人簽章之出車應交付之資料表正本,以便車輛臨檢車輛臨檢使用。未經甲方之同意,不得任意更換駕駛員及車輛。 4.乙方應於每輛遊覽車提供1位導覽人員,並於出發日當天於本校與當車次車輛駕駛員完成駕駛員、車輛及車籍資料驗收等(同時開車前應向車內乘客講解行車中注意事項及萬一發生緊急狀況,如何疏散、安全門使用方法及其他應特別注意事項),另外提供1位總管理人員負責管理活動之進行。教學參觀行程中,有關業務含車班、上下車時間掌控及安全問題,由乙方人員負責,甲方隨隊教師協助之。 5.本契約租賃車輛 4 輛(以下簡稱本車輛含駕駛員、隨車服務人員)租賃期間自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起至12月21日止,共計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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