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4337082
公佈日期 : 2022/05/02
採購單位 :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採購案號 : 111025
採購名稱 : 「111年度臺北市都更推廣教育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649722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025
採購名稱:「111年度臺北市都更推廣教育計畫」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機關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168號17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李建龍
連絡人電話:(02)27815696分機3099
傳真號碼:(02)2781063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11
截止收件日期:2022/04/18
開標日期:2022/04/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00,000 元
Email:ur00547@mail.taipei.gov.tw
廠商資格 :
1.建築師事務所 2.專業技師事務所 3.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4.學校 5.自然人 6.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I501010產品設計業、I599990其他設計業、I199990其他顧問服務業、IZ15010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業、J303010雜誌(期刊)出版業、J304010圖書出版業、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洽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辦公時間至本處秘書室免費領取。 2.郵寄領取: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內(郵戳為憑),請附大型回郵信封(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 貼足國內快捷郵資(臺北市及新北市80元、外縣市120元),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3.電子領標:至http://www.geps.gov.tw/下載招標文件。 [其他]: 1.本公告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日,評審會議時間由本處自行辦理,不另請符合資格廠商進行簡報。 2.履約及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4月13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請求釋疑,本處將於111年4月14日前以書面答覆;疑義受理單位:本處更新經營科李宜霖,聯絡電話:02-27815696分機3119、傳真:02-27810679 4.廠商投標時所提之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無查覆單位圖章,認定為無效標。 5.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2款規定: 採購評選委員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3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6.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一規定: 本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本委員會委員於所評採購個案決標後,不得擔任得標廠商該案之履約工作成員,或協助履約。 得標廠商不得委任或聘任本委員會委員為前項之工作;其有違反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該採購契約。 7.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6點第6款規定: 委員於被遴選前或同意擔任委員後,如有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3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情形,應主動通知機關或由機關予以解聘。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洽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辦公時間至本處秘書室免費領取。 2.郵寄領取: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內(郵戳為憑),請附大型回郵信封(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 貼足國內快捷郵資(臺北市及新北市80元、外縣市120元),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3.電子領標:至http://www.geps.gov.tw/下載招標文件。 [其他]: 1.本公告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日,評審會議時間由本處自行辦理,不另請符合資格廠商進行簡報。 2.履約及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4月13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請求釋疑,本處將於111年4月14日前以書面答覆;疑義受理單位:本處更新經營科李宜霖,聯絡電話:02-27815696分機3119、傳真:02-27810679 4.廠商投標時所提之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無查覆單位圖章,認定為無效標。 5.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2款規定: 採購評選委員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3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6.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一規定: 本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本委員會委員於所評採購個案決標後,不得擔任得標廠商該案之履約工作成員,或協助履約。 得標廠商不得委任或聘任本委員會委員為前項之工作;其有違反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該採購契約。 7.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6點第6款規定: 委員於被遴選前或同意擔任委員後,如有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3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情形,應主動通知機關或由機關予以解聘。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