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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36495
公佈日期 : 2022/04/29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橋頭區興糖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XTN1110406
採購名稱 : 學校運動操場及周邊設施整建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316175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560,1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XTN1110406
採購名稱:學校運動操場及周邊設施整建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橋頭區興糖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825高雄市橋頭區橋南村23鄰興糖路19巷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張中原
連絡人電話:(07)6113804分機31
傳真號碼:(07)612821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22
截止收件日期:2022/04/27
開標日期:2022/04/2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560,100 元
Email:k78550630@gmail.com
廠商資格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內政部登記合格之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本市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廠商屬行號時其登記營業項目列有「球場跑道樹脂材料舖設工程業」。(未受停業處分者及未有「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103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a.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b.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二)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廠商信用證明。 (五)廠商納稅之證明。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 (七)切結書。
附加說明 :
(一)在開標過程中,因臨時特殊情事經本校認為足以影響採購公平性時,本校得中止開標作業。 (二)現場查勘:本採購案施作範圍及路徑,建議投標廠商於本案公告期間派員赴現場查勘,若廠商不克前往現場查勘,將視為廠商已對全部投標文件及補充說明皆充分瞭解且完全滿意而參與投標,若日後施作期間造成機關或廠商之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責。查勘時間:公告招標期間之非例假日上班時間(09:00~12:00;13:30~16:00);聯絡人及電話:總務主任07-6113804#31。 (三)合約正本及副本應由得標廠商自行製作(本機關僅提供完整內容1份),其費用均包含在契約總價內由廠商自理,不另給價。 (四)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五)本機關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依採購法第102條、第103條規定辦理: 1.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2.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3.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4.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5.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6.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7.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8.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9.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10.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11.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12.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13.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14.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六)廠商投標文件發還處理原則: 1.參加投標廠商或合格廠商未達法定家數而流標時,其投標文件除大標封(或其影本)本機關必須留存外,其餘部分得經廠商要求並簽收後領回。 2.本標案如有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第2款除外)而不予開標時,投標文件得由廠商簽收後領回。 3.本標案開標後因故廢標時,其投標文件原則不發還,但得經廠商要求並簽收後發還其影本,或於影本上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由本機關留存後,發還其正本。 4.本標案經開標決標後,其投標文件不發還。 本標案因流標、停標、廢標或其他原因,致大標封未予開封審查,且廠商之押標金繳納憑據或收據聯附於投標文件者,本機關得剪開標封取出,再依「退還押標金申請書」規定辦理核退事宜。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在開標過程中,因臨時特殊情事經本校認為足以影響採購公平性時,本校得中止開標作業。 (二)現場查勘:本採購案施作範圍及路徑,建議投標廠商於本案公告期間派員赴現場查勘,若廠商不克前往現場查勘,將視為廠商已對全部投標文件及補充說明皆充分瞭解且完全滿意而參與投標,若日後施作期間造成機關或廠商之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責。查勘時間:公告招標期間之非例假日上班時間(09:00~12:00;13:30~16:00);聯絡人及電話:總務主任07-6113804#31。 (三)合約正本及副本應由得標廠商自行製作(本機關僅提供完整內容1份),其費用均包含在契約總價內由廠商自理,不另給價。 (四)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五)本機關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依採購法第102條、第103條規定辦理: 1.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2.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3.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4.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5.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6.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7.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8.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9.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10.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11.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12.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13.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14.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六)廠商投標文件發還處理原則: 1.參加投標廠商或合格廠商未達法定家數而流標時,其投標文件除大標封(或其影本)本機關必須留存外,其餘部分得經廠商要求並簽收後領回。 2.本標案如有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第2款除外)而不予開標時,投標文件得由廠商簽收後領回。 3.本標案開標後因故廢標時,其投標文件原則不發還,但得經廠商要求並簽收後發還其影本,或於影本上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由本機關留存後,發還其正本。 4.本標案經開標決標後,其投標文件不發還。 本標案因流標、停標、廢標或其他原因,致大標封未予開封審查,且廠商之押標金繳納憑據或收據聯附於投標文件者,本機關得剪開標封取出,再依「退還押標金申請書」規定辦理核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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