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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35018
公佈日期 : 2022/04/27
採購單位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採購案號 : 111E017
採購名稱 : 自動吹氮濃縮設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58209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3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E017
採購名稱:自動吹氮濃縮設備
採購類別:採購-儀器及實驗室設備類
採購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機關地址:320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王姿惠,呂慧津
連絡人電話:(03)4915818分機4411,1109
傳真號碼:(03)491041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18
截止收件日期:2022/04/25
開標日期:2022/04/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50,000 元
Email:thwang@epa.gov.tw,huichin.lu@epa.gov.tw
廠商資格 :
壹、投標廠商條件 一、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本案不得共同投標。 三、同一機構僅能就一採購案提出一應徵資格,機構內部各單位不可分別提出應徵資格,以維公平公正原則。 四、其餘詳閱投標須知及補充規定。 貳、投標廠商應檢附資格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請廠商備齊資格、價格文件(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規格文件及其他投標文件等投至標封內,於截標期限前投至本所收件處。 二、投標文件準備: (一)資格:請參考「公開徵求報價單或企劃書投標須知補充規定」,將資格文件投至標封內。 (二)價格:請填寫「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請用印),將文件投至標封內。 (三)規格:請參考「規格說明書」、「公開徵求報價單或企劃書投標須知補充規定」及「規格審查表」將規格文件,將規格文件投至標封內。 (四)其他投標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情形者,投標時請一併填寫及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2押標金繳納憑據(現金請至本所出納處繳納,勿直接投入標封內;如開立票據,票據抬頭請註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3.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請檢附本標案最新公告領標憑據,機關將依本案投標須知第80點規定審查) 三、其他: (一)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三)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四、請得標廠商依規定繳納印花稅,如有疑義,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3)3326181。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請廠商備齊資格、價格文件(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規格文件及其他投標文件等投至標封內,於截標期限前投至本所收件處。 二、投標文件準備: (一)資格:請參考「公開徵求報價單或企劃書投標須知補充規定」,將資格文件投至標封內。 (二)價格:請填寫「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請用印),將文件投至標封內。 (三)規格:請參考「規格說明書」、「公開徵求報價單或企劃書投標須知補充規定」及「規格審查表」將規格文件,將規格文件投至標封內。 (四)其他投標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情形者,投標時請一併填寫及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2押標金繳納憑據(現金請至本所出納處繳納,勿直接投入標封內;如開立票據,票據抬頭請註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3.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請檢附本標案最新公告領標憑據,機關將依本案投標須知第80點規定審查) 三、其他: (一)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三)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四、請得標廠商依規定繳納印花稅,如有疑義,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3)332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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