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4334956
公佈日期 : 2022/04/27
採購單位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事業部
採購案號 : BAA1141006
採購名稱 : 文山車庫停車棚屋頂及休息室修繕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238072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12,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BAA1141006
採購名稱:文山車庫停車棚屋頂及休息室修繕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事業部
機關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40號 1F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李庭萱
連絡人電話:(037)262100分機361
傳真號碼:(037)27395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19
截止收件日期:2022/04/25
開標日期:2022/04/2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21,818 元
Email:357928@cpc.com.tw
廠商資格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土木包工業E102011或綜合營造業E101011其中任一項營業項目之公司行號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履約地點:苗栗縣苗栗市 2.履約期限: (1)開工日及一般規定詳如本契約第7條規定。 (2)本工程之工期為自開工日起迄完工日止共 14 ▇工作天□日曆天。 本契約第7條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由本公司於招標時載明): 1.工程之施工: □應於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 ■應於本公司通知之開工日起開工,並於開工日起 14 日內竣工。預計竣工日期為_年_月_日。 □其他: 2.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日曆天■工作天計算(由本公司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工作天): (1)以日曆天計算者,包括(2)所載之放假日,所有日數均應計入。但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不予計入。 (2)以工作天計算者,下列放假日均應不計入: 1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日。但與○2至○5放假日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 2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其補假。 3軍人節(9月3日)之放假及補假(依國防部規定,但以國軍之工程為限)。 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調整放假日。 5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公告放假者。 3.免計工作天之日,以不得施工為原則。廠商如欲施作,應先徵得本公司書面同意,該日數□應;□免計入工期(由本公司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應計入工期)。 4.其他:______ (由本公司於招標時載明)。 (二)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變更部分之工期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三)工程延期: 1.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本公司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7日)通知本公司,並於_日內(由本公司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45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展延工期。本公司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 (1)發生第17條第5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以工作天計算工期者,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本公司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本公司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由本公司自辦或本公司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本公司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因本公司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本公司認定者。 2.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廠商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廠商應儘速向本公司提出書面報告。 3.第1目停工之展延工期,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得依廠商報經本公司核備之預定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 (四)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履約地點:苗栗縣苗栗市 2.履約期限: (1)開工日及一般規定詳如本契約第7條規定。 (2)本工程之工期為自開工日起迄完工日止共 14 ▇工作天□日曆天。 本契約第7條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由本公司於招標時載明): 1.工程之施工: □應於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 ■應於本公司通知之開工日起開工,並於開工日起 14 日內竣工。預計竣工日期為_年_月_日。 □其他: 2.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日曆天■工作天計算(由本公司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工作天): (1)以日曆天計算者,包括(2)所載之放假日,所有日數均應計入。但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不予計入。 (2)以工作天計算者,下列放假日均應不計入: 1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日。但與○2至○5放假日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 2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其補假。 3軍人節(9月3日)之放假及補假(依國防部規定,但以國軍之工程為限)。 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調整放假日。 5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公告放假者。 3.免計工作天之日,以不得施工為原則。廠商如欲施作,應先徵得本公司書面同意,該日數□應;□免計入工期(由本公司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應計入工期)。 4.其他:______ (由本公司於招標時載明)。 (二)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變更部分之工期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三)工程延期: 1.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本公司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7日)通知本公司,並於_日內(由本公司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45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展延工期。本公司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 (1)發生第17條第5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以工作天計算工期者,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本公司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本公司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由本公司自辦或本公司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本公司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因本公司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本公司認定者。 2.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廠商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廠商應儘速向本公司提出書面報告。 3.第1目停工之展延工期,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得依廠商報經本公司核備之預定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 (四)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