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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34794
公佈日期 : 2022/04/27
採購單位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
採購案號 : 1110323
採購名稱 : 清潔維護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46247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346,074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0323
採購名稱:清潔維護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
機關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謝賢融
連絡人電話:(07)7152158分機705
傳真號碼:(07)715223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11
截止收件日期:2022/04/20
開標日期:2022/04/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49,074 元
Email:ai1509@mail.moj.gov.tw
廠商資格 :
可承攬本案之廠商。
附加說明 :
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廠商勿再以營 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已繳納押標金證明文件。 (六)代表人委託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到場者免附;代理人現場繳交者亦得免附於標封內)。 (七)切結書(關於勞工權益保障事項)。 (八)投標標價清單。 (九)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二、其他須知: (一)開標時,投標廠商應由負責人或授權代表(具備授權書)到場備詢,並攜帶身分證明,無法證明身分者不得參加開標。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或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如最低標廠商之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情形,招標機 關得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為最低標之廠商。 (四)本案截標日、開標日若遇天災或其它因素經本機關所在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者,則順延至開始上班之首日同時間辦理,不再另行通知或公告。 三、後續擴充: (一)派駐人員清潔維護部分: 履約期限內,機關因業務需要,徵得廠商同意後,得依原契約所列條件增加清潔人員,所增加之人員擬以2人並工作6個月計,所增加之費用為417,980元,如人數、工作時數、基本工資及勞健保等相關費用有異動時,以不逾前述金額規劃辦理。 (二)履約期滿後,因機關未能及時完成招標作業,徵得廠商同意後,擬依原契約所列條件繼續提供上限2人服務至112年5月31日止,所增加之費用為69,663元,如基本工資及勞健保費用有異動時,以不逾後續擴充金額辦理。 (三)「清潔打蠟」、「地下室蓄水池及頂樓水塔清洗」、「循環扇、空調出風口、立扇及防煙垂壁清洗」、「外牆、陽臺、露臺、頂樓、廣場、地下停車場、東西兩側(地下室B2-頂樓)樓梯及內外玻璃窗(含紗窗、窗溝及窗臺)清潔維護」等4項採購案部分:履約期限內,機關因業務需要,徵得廠商同意後,得依原契約所列條件擬各增加1次及各增購項目之單價依原案該項決標單價辦理,所增加費用為29萬6,602元,但如前述4項採購案增加次數有異動時(部分增加次數較多及部分未增加次數),以不逾為29萬6,602元規劃辦理。 (四)如與原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程序:依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及97年1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700034290號函示,因已於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所列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故可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廠商勿再以營 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已繳納押標金證明文件。 (六)代表人委託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到場者免附;代理人現場繳交者亦得免附於標封內)。 (七)切結書(關於勞工權益保障事項)。 (八)投標標價清單。 (九)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二、其他須知: (一)開標時,投標廠商應由負責人或授權代表(具備授權書)到場備詢,並攜帶身分證明,無法證明身分者不得參加開標。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或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如最低標廠商之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情形,招標機 關得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為最低標之廠商。 (四)本案截標日、開標日若遇天災或其它因素經本機關所在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者,則順延至開始上班之首日同時間辦理,不再另行通知或公告。 三、後續擴充: (一)派駐人員清潔維護部分: 履約期限內,機關因業務需要,徵得廠商同意後,得依原契約所列條件增加清潔人員,所增加之人員擬以2人並工作6個月計,所增加之費用為417,980元,如人數、工作時數、基本工資及勞健保等相關費用有異動時,以不逾前述金額規劃辦理。 (二)履約期滿後,因機關未能及時完成招標作業,徵得廠商同意後,擬依原契約所列條件繼續提供上限2人服務至112年5月31日止,所增加之費用為69,663元,如基本工資及勞健保費用有異動時,以不逾後續擴充金額辦理。 (三)「清潔打蠟」、「地下室蓄水池及頂樓水塔清洗」、「循環扇、空調出風口、立扇及防煙垂壁清洗」、「外牆、陽臺、露臺、頂樓、廣場、地下停車場、東西兩側(地下室B2-頂樓)樓梯及內外玻璃窗(含紗窗、窗溝及窗臺)清潔維護」等4項採購案部分:履約期限內,機關因業務需要,徵得廠商同意後,得依原契約所列條件擬各增加1次及各增購項目之單價依原案該項決標單價辦理,所增加費用為29萬6,602元,但如前述4項採購案增加次數有異動時(部分增加次數較多及部分未增加次數),以不逾為29萬6,602元規劃辦理。 (四)如與原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程序:依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及97年1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700034290號函示,因已於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所列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故可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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