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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34499
公佈日期 : 2022/04/27
採購單位 : 花蓮縣壽豐鄉平和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Phps1110412
採購名稱 : 平和國小紅土跑道整修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065741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02,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Phps1110412
採購名稱:平和國小紅土跑道整修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壽豐鄉平和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974花蓮縣壽豐鄉平和村平和路34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張良玫
連絡人電話:(03)8661223分機203
傳真號碼:(03)866243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13
截止收件日期:2022/04/25
開標日期:2022/04/2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08,518 元
Email:clm01012001@yahoo.com.tw
廠商資格 :
(一)基本資格:設立於花蓮縣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須經政府登記合格,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 (二)應附具之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檢附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其它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 4.餘如證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校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校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校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廠商得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五、得標廠商於決標日起七日內辦理簽約。 六、本案屬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工程採購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採公開徵求3家以上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本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七、本案係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於第1次招標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第1階段先進行審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校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校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校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廠商得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五、得標廠商於決標日起七日內辦理簽約。 六、本案屬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工程採購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採公開徵求3家以上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本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七、本案係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於第1次招標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第1階段先進行審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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