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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34195
公佈日期 : 2022/04/27
採購單位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事業部
採購案號 : BGF1136001
採購名稱 : 注儲處注產區一般事業廢棄物非有害油泥清除、處理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45,5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BGF1136001
採購名稱:注儲處注產區一般事業廢棄物非有害油泥清除、處理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事業部
機關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40號 1F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阮郁奇先生
連絡人電話:(037)262100分機385
傳真號碼:(037)27395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14
截止收件日期:2022/04/19
開標日期:2022/04/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93,510 元
Email:355585@cpc.com.tw
廠商資格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另詳本公告附加說明一)。 2.廠商納稅之證明(另詳本公告附加說明五)。 3.符合「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之乙級(含)以上之廢棄物清除及處理機構,清除及處理之許可項目須包含:非有害油泥(代碼:D0903),且許可期限於111年12月31日仍然有效者;廢棄物處理機構及廢棄物清除機構皆可參與投標,惟須另尋配合之清除或處理機構共同投標以符合本項資格。(另詳本公告附加說明二、三及四)。 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上述資格文件影本供審。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經濟部自98年4月2日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網站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投標時應檢附經填妥並簽署之三用表單及投標廠商聲明書,並置於「資格標封」內,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前述所稱簽署,係指蓋妥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廠商共同投標時,各成員廠商均應提送廠商資格所規定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納稅之證明及「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三、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協議書載明事項及內容請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之規定辦理。 四、投標廠商所持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證期限於111年12月31日前到期者,仍可投標,惟需於投標時具結保證於契約執行期間能取得合法清除、處理許可。 五、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六、廠商投標前應詳閱投標須知之相關規定。 七、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須附上本案開標當次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本事業部通知再行提出,未於本事業部通知期限內提出者,為不合格標。(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加值方案線上瀏覽招標文件之廠商,請務必確實領標並依規定檢附/提出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八、履約期限: (1)本工作期限自開工日90(日曆天)內(含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 (2)承攬商應於監工通知起30日曆天內來本處場址執行清除;處理機構應於收到廢棄物30日曆天內完成處理。 九、本案工作地點:注儲工程處所屬轄區(處本部及注產區)、承攬商址。 十、投標前廠商如欲了解本工作之特性、貯存及其種類實際情形,請與本處注產組(電話:037-763266轉579)聯絡,安排時間現場勘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經濟部自98年4月2日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網站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投標時應檢附經填妥並簽署之三用表單及投標廠商聲明書,並置於「資格標封」內,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前述所稱簽署,係指蓋妥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廠商共同投標時,各成員廠商均應提送廠商資格所規定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納稅之證明及「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三、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協議書載明事項及內容請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之規定辦理。 四、投標廠商所持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證期限於111年12月31日前到期者,仍可投標,惟需於投標時具結保證於契約執行期間能取得合法清除、處理許可。 五、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六、廠商投標前應詳閱投標須知之相關規定。 七、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須附上本案開標當次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本事業部通知再行提出,未於本事業部通知期限內提出者,為不合格標。(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加值方案線上瀏覽招標文件之廠商,請務必確實領標並依規定檢附/提出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八、履約期限: (1)本工作期限自開工日90(日曆天)內(含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 (2)承攬商應於監工通知起30日曆天內來本處場址執行清除;處理機構應於收到廢棄物30日曆天內完成處理。 九、本案工作地點:注儲工程處所屬轄區(處本部及注產區)、承攬商址。 十、投標前廠商如欲了解本工作之特性、貯存及其種類實際情形,請與本處注產組(電話:037-763266轉579)聯絡,安排時間現場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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