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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32972
公佈日期 : 2022/04/25
採購單位 : 花蓮縣富里鄉公所
採購案號 : fuli111D0003
採購名稱 : 富里萬寧落水溪野溪清疏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3143569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3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fuli111D0003
採購名稱:富里萬寧落水溪野溪清疏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花蓮縣富里鄉公所
機關地址:983花蓮縣富里鄉中山路376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林詩涵
連絡人電話:(03)8831111分機147
傳真號碼:(03)883018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07
截止收件日期:2022/04/13
開標日期:2022/04/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44,009 元
Email:orli0125@fuli.gov.tw
廠商資格 :
土木包工業或丙級(含)以上營造廠,應附具證明文件,詳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他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證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所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容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在擇時通知減價。 四、本標案經費扣除自辦工程費(含工程管理費、設計監造費及空氣汙染費),本案採購金額新台幣444,009元整。 五、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六、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本案招標文件若與政府採購法相抵觸時,以政府採法為主。 七、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爰此,敬請 鈞長核准於招標公告稿之附加說明加註本案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優先決標於原住民廠商、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做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原住民廠商,須附原住民身份證明之相關文件影本) 復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經機關首長核准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得於開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家數改採議價或比價。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他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證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所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容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在擇時通知減價。 四、本標案經費扣除自辦工程費(含工程管理費、設計監造費及空氣汙染費),本案採購金額新台幣444,009元整。 五、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六、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本案招標文件若與政府採購法相抵觸時,以政府採法為主。 七、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爰此,敬請 鈞長核准於招標公告稿之附加說明加註本案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優先決標於原住民廠商、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做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原住民廠商,須附原住民身份證明之相關文件影本) 復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經機關首長核准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得於開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家數改採議價或比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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