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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32591
公佈日期 : 2022/04/25
採購單位 : 高雄市立鳳翔國民中學
採購案號 : A1110401
採購名稱 : 制服及書包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980150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24,8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A1110401
採購名稱:制服及書包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衣物穿著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立鳳翔國民中學
機關地址:830高雄市鳳山區保義街10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洪玉菇
連絡人電話:(07)7929337分機32
傳真號碼:(07)792181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3/18
截止收件日期:2022/04/11
開標日期:2022/04/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24,875 元
Email:fengxiang20201001@gmail.com
廠商資格 :
(一)廠商資格:營業項目代碼為 1. 成衣業;營業項目代碼為c306010 2. 服飾品製造業;營業項目代碼為c307010 3. 織布業;營業項目代碼為c302010 4. 不織布業;營業項目代碼為c303010 (二) 廠商應備文件: 1. 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特許業登記證明 2. 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業 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 3. 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 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 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 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繳營業稅或免課稅之廠商 亦可檢附免稅之規定或證明文件或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 同期間內,稽徵機關核發之無欠稅證明文件代之)。 4. 110年或111年同業公會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三) 投標廠商應提送服務建議書,撰寫內容詳本採購案審查評 分表依序撰寫。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領取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由政府採購領 投標系統網站(網址:http:// web.pcc.gov.tw/)下載與本校所提供之文件內容格式一致電子檔,依本須知及公告之規定辦理投標。 二、注意事項: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 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另本校以書面答復將不逾投標截止期限 前1日。(詳細日期詳招標公告) 2.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 故停止辦公,順延至其次一辦公日規定時間辦理。 3.開標地點為本校B棟二樓會議室,開標時間詳招標公告。 4.評選(審)時間由本校另外訂定之,並以電話或傳真通知投 標廠商(廠商資格審查不符則不通知評選(審))。 5.投標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企劃書),撰寫內容詳本採購 案評選(審)評分表依序撰寫。 6.投標廠商請用本校所提供之預算表報價。並將預算表置入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內,以供評比給分。 7.「請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8.另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領取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由政府採購領 投標系統網站(網址:http:// web.pcc.gov.tw/)下載與本校所提供之文件內容格式一致電子檔,依本須知及公告之規定辦理投標。 二、注意事項: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 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另本校以書面答復將不逾投標截止期限 前1日。(詳細日期詳招標公告) 2.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 故停止辦公,順延至其次一辦公日規定時間辦理。 3.開標地點為本校B棟二樓會議室,開標時間詳招標公告。 4.評選(審)時間由本校另外訂定之,並以電話或傳真通知投 標廠商(廠商資格審查不符則不通知評選(審))。 5.投標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企劃書),撰寫內容詳本採購 案評選(審)評分表依序撰寫。 6.投標廠商請用本校所提供之預算表報價。並將預算表置入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內,以供評比給分。 7.「請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8.另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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