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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32158
公佈日期 : 2022/04/22
採購單位 : 屏東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11-096-0328P1
採購名稱 : 萬巒五溝水劉氏宗祠左護龍第四五六間房屋緊急搶修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261105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8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096-0328P1
採購名稱:萬巒五溝水劉氏宗祠左護龍第四五六間房屋緊急搶修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屏東縣政府
機關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林奕助
連絡人電話:(08)7210234分機571
傳真號碼:(08)721022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15
截止收件日期:2022/04/20
開標日期:2022/04/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830,000 元
Email:a9620006@oa.pthg.gov.tw
廠商資格 :
符合以下資格條件者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投標廠商應依投標須知及其補充說明規定檢附投標文件,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或所附具之文件經審查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者為無效標。本案訂有特定資格:請詳附加說明及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之辦公時間內(例假日除外),至本府行政處庶務科繳納文件費後領取。 2.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止,依照「屏東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招標文件、圖說郵購處理要點」辦理申購。地點:屏東市自由路527號本府行政處庶務科(請自行估算預留郵遞時間)。 3.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pis/main/pis/client/index.do)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二、[其他] 1. 押標金以現金繳納者,應繳納至「臺灣銀行屏東分行」,戶名:「屏東縣縣庫存款戶」,帳號:「017000000000」(並請於匯款單註明所投【標案名稱】及存入【屏東縣政府押標金專戶】等字樣);以金融機構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屏東縣政府」為受款人。 2.屏東縣政府檢舉專線:(08)7337366,傳真專線:(08)7323654,檢舉信箱:屏東郵政20-6號信箱。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8)7320415轉6691,傳真:(08)7323654。 3.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本府因故(如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因素)停止上班之處理原則:(1)截止投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原定截止投標時間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且原定開標時間一併延至該延長後之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同一開標時間。(2)原定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開標時間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 4.本標案由屏東縣文化資產保護所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委託本府行政處代辦採購之招標程序,得標廠商於決標後請逕洽該所辦理訂(履)約等後續程序。 5.有關投標、開標或審標等相關疑義可先洽詢本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羅先生,電話:08-7320415轉6143,餘如契約條款、設計圖、施工規範(含補充規定)及估價單等相關疑義,請逕洽屏東縣文化資產保護所林奕助,電話:08-7210234轉571;傳真:(08)7210224。 三、本案定有特定資格: 具有相當人力者: 廠商須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一條一款規定: 一、具有下列實務工程經驗: (一)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   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國定古蹟:累積三年以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三、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設置具相關修復資歷之工地負責人一名。(須檢附該人員曾參與修復之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證明文件供機關審查。【例如工作報告書或結算驗收證明等】)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依據「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七條規定,投標廠商必須檢具曾參與修復之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證明文件。(如驗收證明或結算驗收證明等)。 本項資格限定認定標準如下: 1. 廠商兩項資格符合者優先 2. 如無兩項資格符合之廠商以具相當人力者優先 未檢附經歷、資歷相關證明文件或所提經歷資歷與前述資格不符,則視為資格不符,不作為決標對象。 [更正內容及注意事項] 1.本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更正招標文件【投標須知】。 2.本採購案原訂領標及投標期限:民國111年4月18日17時30分及開標時間民國111年4月19日09時30分,依採購法相關子法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規定,本次更正招標公告非屬重大改變,惟未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故領標及投標期延長為民國111年4月20日17時30分及開標時間民國111年4月21日09時30分。 3.已領標廠商得持原購領憑證至本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換領本次更正之招標文件(光碟),已電子領標者亦請於異動後重新下載電子招標文件,未依更正文件投標者,得標後仍應依本次更正內容辦理訂約。 4.更正公告刊登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得於更正公告及延長等標期間攜帶申領人本人身分證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需與投標廠商聲明書相符)至本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申請退還投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之辦公時間內(例假日除外),至本府行政處庶務科繳納文件費後領取。 2.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止,依照「屏東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招標文件、圖說郵購處理要點」辦理申購。地點:屏東市自由路527號本府行政處庶務科(請自行估算預留郵遞時間)。 3.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pis/main/pis/client/index.do)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二、[其他] 1. 押標金以現金繳納者,應繳納至「臺灣銀行屏東分行」,戶名:「屏東縣縣庫存款戶」,帳號:「017000000000」(並請於匯款單註明所投【標案名稱】及存入【屏東縣政府押標金專戶】等字樣);以金融機構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屏東縣政府」為受款人。 2.屏東縣政府檢舉專線:(08)7337366,傳真專線:(08)7323654,檢舉信箱:屏東郵政20-6號信箱。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8)7320415轉6691,傳真:(08)7323654。 3.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本府因故(如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因素)停止上班之處理原則:(1)截止投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原定截止投標時間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且原定開標時間一併延至該延長後之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同一開標時間。(2)原定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開標時間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 4.本標案由屏東縣文化資產保護所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委託本府行政處代辦採購之招標程序,得標廠商於決標後請逕洽該所辦理訂(履)約等後續程序。 5.有關投標、開標或審標等相關疑義可先洽詢本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羅先生,電話:08-7320415轉6143,餘如契約條款、設計圖、施工規範(含補充規定)及估價單等相關疑義,請逕洽屏東縣文化資產保護所林奕助,電話:08-7210234轉571;傳真:(08)7210224。 三、本案定有特定資格: 具有相當人力者: 廠商須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一條一款規定: 一、具有下列實務工程經驗: (一)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   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國定古蹟:累積三年以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三、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設置具相關修復資歷之工地負責人一名。(須檢附該人員曾參與修復之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證明文件供機關審查。【例如工作報告書或結算驗收證明等】)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依據「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七條規定,投標廠商必須檢具曾參與修復之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證明文件。(如驗收證明或結算驗收證明等)。 本項資格限定認定標準如下: 1. 廠商兩項資格符合者優先 2. 如無兩項資格符合之廠商以具相當人力者優先 未檢附經歷、資歷相關證明文件或所提經歷資歷與前述資格不符,則視為資格不符,不作為決標對象。 [更正內容及注意事項] 1.本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更正招標文件【投標須知】。 2.本採購案原訂領標及投標期限:民國111年4月18日17時30分及開標時間民國111年4月19日09時30分,依採購法相關子法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規定,本次更正招標公告非屬重大改變,惟未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故領標及投標期延長為民國111年4月20日17時30分及開標時間民國111年4月21日09時30分。 3.已領標廠商得持原購領憑證至本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換領本次更正之招標文件(光碟),已電子領標者亦請於異動後重新下載電子招標文件,未依更正文件投標者,得標後仍應依本次更正內容辦理訂約。 4.更正公告刊登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得於更正公告及延長等標期間攜帶申領人本人身分證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需與投標廠商聲明書相符)至本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申請退還投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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