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331615
公佈日期 : 2022/04/22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採購案號 : NK111013
採購名稱 : 舊莊、同德及玉成派出所待勤室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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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9019940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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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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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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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NK111013
採購名稱:舊莊、同德及玉成派出所待勤室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戴維斌
連絡人電話:(02)27836169分機1517
傳真號碼:(02)2782929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13
截止收件日期:2022/04/18
開標日期:2022/04/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88,999 元
Email:weipin@police.taipei
廠商資格 :
1.廠商證明:
(一)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檢附承攬工程手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二)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 業者)
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三)室內裝修業,檢附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2.納稅證明: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如 最近1期無營業稅額之廠商,應檢附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 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 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信用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 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 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領取方式:人工及電子領標。
(二)時間:
1.人工領標,自公告日起至111年4月18日,8時30分至12時,13時30分至17時止。
2.人工領標地點: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5樓(行政組)。
3.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18)日17時止,併採24小時網路領標。
(三)地點:郵寄或專人送達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1樓收發室,逾期無效。
(四)電子領標: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網址:http://web.pcc.gov.tw/。
(五)履約保證金額度:新臺幣44,000元 、履約保證金繳交期限:決標次日起15 日內。
(六)開標方式:本案採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七)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八)投標廠商請注意,不得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為自公告或邀標日起至111年4月12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111年4月1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十)預定決標日期:開標日當日。
(十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十二)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
(十三)投標廠商可自行赴本分局上開派出所施工現場詳實勘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領取方式:人工及電子領標。
(二)時間:
1.人工領標,自公告日起至111年4月18日,8時30分至12時,13時30分至17時止。
2.人工領標地點: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5樓(行政組)。
3.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18)日17時止,併採24小時網路領標。
(三)地點:郵寄或專人送達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1樓收發室,逾期無效。
(四)電子領標: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網址:http://web.pcc.gov.tw/。
(五)履約保證金額度:新臺幣44,000元 、履約保證金繳交期限:決標次日起15 日內。
(六)開標方式:本案採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七)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八)投標廠商請注意,不得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為自公告或邀標日起至111年4月12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111年4月1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十)預定決標日期:開標日當日。
(十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十二)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
(十三)投標廠商可自行赴本分局上開派出所施工現場詳實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