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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30800
公佈日期 : 2022/04/21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33-111-B044
採購名稱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1年新進人員暨新進工員甄試試務工作?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413848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5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33-111-B044
採購名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1年新進人員暨新進工員甄試試務工作?採購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王美鈴
連絡人電話:(02)23494473
傳真號碼:(02)2314202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3/16
截止收件日期:2022/03/29
開標日期:2022/03/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986,259 元
Email:098038@mail.bot.com.tw
廠商資格 :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前項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處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免繳有關所得稅繳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
【履約期限】: 自本公司通知履約發文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完成委辦之各項試務作業,並移交錄取人員等相關資料至本公司。本案無論實際報名人數與預估報名人數差異多寡,得標廠商均須依本公司核定之簡章時程完成各項試務作業。 【評選項目、配分及評審標準】: (一)執行策略、具體措施及方法(28分):針對試務工作委託服務說明執行策略、具體措施及方法等。 (二)安全保密措施(20分):對應考人資料、試題及成績之保密、試題領取押送保管安全、闈場、試場安全維護管理等,如何達到安全保密要求及保護個資,提出擬採行之具體措施。 (三)價格分析(20分): A.總標價及「價格配置分析表」之正確性、完整性及合理性。 B.提供「價格配置分析表」:投標廠商須以本案預估招考規模(即預估報考人數7,500人)之報名費收入(含5%營業稅)及總標價(即「投標廠商報價單」所列標價總額) (含5%營業稅)之合計金額作為價格配置分析之金額,該分析金額應包含辦理本案試務工作之成本、利潤及稅捐等一切所需之費用,且至少應列明下列費用,廠商若有下列所列以外之其他費用,亦可一併報列。 1.固定費用:含網頁甄試專區設計、命審題作業、入闈費用、口試/體能/術科測驗場地租借、口試/體能/術科測驗委員費、口試/體能測驗/術科測驗工作人員費用及其他費用。 2.變動費用:含筆試押卷保全費、筆試場地租借(基於防疫安全考量,筆試場地每間教室最多30人)、筆試監試人員費用、筆試工作人員費用、測驗成績統計、閱卷費用、試卷(袋)及答案卷(袋)等文件印製、佈置用品、各項表單製作費及其他費用。 3.行政管理費:前開固定費用及變動費用所需行政管理費(含專案人力、營運成本及其他費用)。 (四)實績證明及履約能力(15分):曾舉辦金融業對外公開甄試測驗及其他足以證明履約能力之實績證明等。 (五)組織人員及配備(15分):廠商之組織概況,為執行本案之編組(含組織架構圖)、人力配置及其素質(含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其他工作人員)、分工及軟硬體配備。 (六)加值服務(2分):為提升本案執行成效,廠商得提供委託事項以外之加值服務(加值服務以服務建議書所列項目為主)。 【其他說明】: 1.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2.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3.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5.本行將於開標後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行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6.本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行辦理該項查詢。 7.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 8.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投標所在地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次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段截止 投標及開標。 9.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詳投標須知附件。 10.投標廠商如已受本行或他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投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履約期限】: 自本公司通知履約發文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完成委辦之各項試務作業,並移交錄取人員等相關資料至本公司。本案無論實際報名人數與預估報名人數差異多寡,得標廠商均須依本公司核定之簡章時程完成各項試務作業。 【評選項目、配分及評審標準】: (一)執行策略、具體措施及方法(28分):針對試務工作委託服務說明執行策略、具體措施及方法等。 (二)安全保密措施(20分):對應考人資料、試題及成績之保密、試題領取押送保管安全、闈場、試場安全維護管理等,如何達到安全保密要求及保護個資,提出擬採行之具體措施。 (三)價格分析(20分): A.總標價及「價格配置分析表」之正確性、完整性及合理性。 B.提供「價格配置分析表」:投標廠商須以本案預估招考規模(即預估報考人數7,500人)之報名費收入(含5%營業稅)及總標價(即「投標廠商報價單」所列標價總額) (含5%營業稅)之合計金額作為價格配置分析之金額,該分析金額應包含辦理本案試務工作之成本、利潤及稅捐等一切所需之費用,且至少應列明下列費用,廠商若有下列所列以外之其他費用,亦可一併報列。 1.固定費用:含網頁甄試專區設計、命審題作業、入闈費用、口試/體能/術科測驗場地租借、口試/體能/術科測驗委員費、口試/體能測驗/術科測驗工作人員費用及其他費用。 2.變動費用:含筆試押卷保全費、筆試場地租借(基於防疫安全考量,筆試場地每間教室最多30人)、筆試監試人員費用、筆試工作人員費用、測驗成績統計、閱卷費用、試卷(袋)及答案卷(袋)等文件印製、佈置用品、各項表單製作費及其他費用。 3.行政管理費:前開固定費用及變動費用所需行政管理費(含專案人力、營運成本及其他費用)。 (四)實績證明及履約能力(15分):曾舉辦金融業對外公開甄試測驗及其他足以證明履約能力之實績證明等。 (五)組織人員及配備(15分):廠商之組織概況,為執行本案之編組(含組織架構圖)、人力配置及其素質(含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其他工作人員)、分工及軟硬體配備。 (六)加值服務(2分):為提升本案執行成效,廠商得提供委託事項以外之加值服務(加值服務以服務建議書所列項目為主)。 【其他說明】: 1.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2.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3.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5.本行將於開標後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行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6.本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行辦理該項查詢。 7.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 8.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投標所在地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次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段截止 投標及開標。 9.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詳投標須知附件。 10.投標廠商如已受本行或他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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