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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29646
公佈日期 : 2022/04/19
採購單位 :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
採購案號 : km1117009
採購名稱 : 111年度金門國家公園重要湖庫棲地維護工作 (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079173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57,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km1117009
採購名稱:111年度金門國家公園重要湖庫棲地維護工作 (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農林漁牧
採購單位: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
機關地址:892金門縣金寧鄉伯玉路二段46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小姐
連絡人電話:(082)313173
傳真號碼:(082)31313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12
截止收件日期:2022/04/18
開標日期:2022/04/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65,000 元
Email:leko@kmnp.gov.tw
廠商資格 :
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公司,需領有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得向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下載公司資料。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國內各大專院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或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公司、機構、工會、協會、學會、財團法人機構等之法人、團體。為營利事業機構者,需領有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得向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下載公司資料;如為非營利之社團、法人團體,須檢附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法人登記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公立研究機(關)構及公立大專院校,須檢附登記或設立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上述文件之登件事項以已向主管機關登記為準。)(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工廠登記證不得當證明使用) (2)廠商納稅證明: (2-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2-3)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代之。 (2-4)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並符合下列規定: (3-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3-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 單。 (3-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3.資料查詢日期。 4.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3-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無效。 (4)廠商聲明書(正本)須依式填寫完整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5)授權書(正本)(得當場提出)。 二、領標時間:公告期間上班時間內。 3、 領標地點:本處行政中心服務台。 四、領標方式:(一)親自領取:親洽本處領取(地址:892金門縣金寧鄉伯玉路二段四六○號)。(二)通訊領取:檢附回郵郵資140元或回郵信封領取(須註明索領「111年度金門國家公園重要湖庫棲地維護工作 (開口契約)」招標文件)。(三)電子領標:逕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網下載,網址http://web.pcc.gov.tw/。 五、廠商投標時,檢附相關資料放置投標封,寄(送)至本處(892金門縣金寧鄉伯玉路二段460號)。 六、履約保證金:(一)金額: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5%(四捨五入以仟元計)(二)有效期: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契約約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90日。但得標廠商以銀行開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有效期未能立即涵蓋上述有效期,須先以較短有效期繳納者,其有效期每次至少3年。得標廠商應於有效期屆滿前30日辦理完成繳交符合契約約定額度之保證金。(三)繳納期間及處所:決標日起十個辦公日內,繳納處所為本處服務台,或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收款人帳號:24081102121068,收款人戶名: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 七、疑議、異議受理:本處保育研究課,承辦人電話:082-3131173;本處政風人員投訴電話及信箱:電話:082-313160。 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電話:02-87897530、87897523,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9樓。 九、公職人員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國內各大專院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或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公司、機構、工會、協會、學會、財團法人機構等之法人、團體。為營利事業機構者,需領有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得向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下載公司資料;如為非營利之社團、法人團體,須檢附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法人登記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公立研究機(關)構及公立大專院校,須檢附登記或設立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上述文件之登件事項以已向主管機關登記為準。)(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工廠登記證不得當證明使用) (2)廠商納稅證明: (2-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2-3)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代之。 (2-4)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並符合下列規定: (3-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3-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 單。 (3-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3.資料查詢日期。 4.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3-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無效。 (4)廠商聲明書(正本)須依式填寫完整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5)授權書(正本)(得當場提出)。 二、領標時間:公告期間上班時間內。 3、 領標地點:本處行政中心服務台。 四、領標方式:(一)親自領取:親洽本處領取(地址:892金門縣金寧鄉伯玉路二段四六○號)。(二)通訊領取:檢附回郵郵資140元或回郵信封領取(須註明索領「111年度金門國家公園重要湖庫棲地維護工作 (開口契約)」招標文件)。(三)電子領標:逕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網下載,網址http://web.pcc.gov.tw/。 五、廠商投標時,檢附相關資料放置投標封,寄(送)至本處(892金門縣金寧鄉伯玉路二段460號)。 六、履約保證金:(一)金額: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5%(四捨五入以仟元計)(二)有效期: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契約約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90日。但得標廠商以銀行開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有效期未能立即涵蓋上述有效期,須先以較短有效期繳納者,其有效期每次至少3年。得標廠商應於有效期屆滿前30日辦理完成繳交符合契約約定額度之保證金。(三)繳納期間及處所:決標日起十個辦公日內,繳納處所為本處服務台,或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收款人帳號:24081102121068,收款人戶名: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 七、疑議、異議受理:本處保育研究課,承辦人電話:082-3131173;本處政風人員投訴電話及信箱:電話:082-313160。 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電話:02-87897530、87897523,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9樓。 九、公職人員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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