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329640
公佈日期 : 2022/04/19
採購單位 : 國立臺灣大學
採購案號 : 1110333
採購名稱 : 111年度四格儲運箱採購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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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240084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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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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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66,25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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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0333
採購名稱:111年度四格儲運箱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傢俱類
採購單位:國立臺灣大學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行政大樓採購組)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郝復華
連絡人電話:(02)33669803分機222
傳真號碼:(02)2362991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08
截止收件日期:2022/04/14
開標日期:2022/04/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66,250 元
Email:fhhao@ntu.edu.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應檢附:(請詳閱投標須知及補充投標須知)
1.押標金NTD 13,000元整(補充投標須知或契約書或規格書或工作規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3.廠商納稅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投標標價清單。
6.規格書、補充投標須知及相關文件等所規定之各項證明文件:投標時請檢附產品型錄、說明書或規格書供審查。。
7.出席代表授權書: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交「出席代表授權書」
7.領標憑據:採人工領標或電子領標者,請將「領標憑據」併入投標文件投標,如未檢附於標封內者,請於開標當日補行提出。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因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投標廠商送件、開標或議價進出本校各建築物內,請配合學校之規定,量體溫、登記姓名及聯絡方式,並請廠商提早進入台灣大學校總區行政大樓,以免遲到損害自身權益。
1.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以公開比價或議價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提供報價或企畫書,業奉簽核不受三家廠商限制,採限制性招標。
2.防疫期間暫不開放現場領標,若有特殊狀況者,請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請於辦公時間內)至10617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本校總務處採購組(行政大樓1樓112室)繳納圖說費後,再憑繳款收據領取招標文件。郵購者(請務必於來函封面註明購買之案號及案名)加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國內快遞郵資,並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時效,本校概不負責。
3.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郵局匯票或依採購法規定之其他方式為之(填寫抬頭:國立臺灣大學);以現金繳納者,應至本校總務處出納組辦理繳交手續,得將繳交收據憑證(通知聯)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收據聯由廠商留存)。◎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7條,不接受個人票或公司票。
4.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5.依法設立或登記合格廠商,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不良紀錄者。
6.使用單位:主計室第二組:聯絡人/電話:郭威伶 小姐 (02)3366-2084。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因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投標廠商送件、開標或議價進出本校各建築物內,請配合學校之規定,量體溫、登記姓名及聯絡方式,並請廠商提早進入台灣大學校總區行政大樓,以免遲到損害自身權益。
1.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以公開比價或議價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提供報價或企畫書,業奉簽核不受三家廠商限制,採限制性招標。
2.防疫期間暫不開放現場領標,若有特殊狀況者,請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請於辦公時間內)至10617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本校總務處採購組(行政大樓1樓112室)繳納圖說費後,再憑繳款收據領取招標文件。郵購者(請務必於來函封面註明購買之案號及案名)加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國內快遞郵資,並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時效,本校概不負責。
3.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郵局匯票或依採購法規定之其他方式為之(填寫抬頭:國立臺灣大學);以現金繳納者,應至本校總務處出納組辦理繳交手續,得將繳交收據憑證(通知聯)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收據聯由廠商留存)。◎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7條,不接受個人票或公司票。
4.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5.依法設立或登記合格廠商,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不良紀錄者。
6.使用單位:主計室第二組:聯絡人/電話:郭威伶 小姐 (02)3366-2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