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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27473
公佈日期 : 2022/04/15
採購單位 :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110318-1
採購名稱 : 「竹南鎮111年興建新南里活動中心暨國民健康運動中心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751,69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0318-1
採購名稱:「竹南鎮111年興建新南里活動中心暨國民健康運動中心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機關地址: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行政室陳佩君或民政課鍾興萬
連絡人電話:(037)462101分機111或153
傳真號碼:(037)46720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3/30
截止收件日期:2022/04/12
開標日期:2022/04/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779,485 元
Email:cn3011@chunan.gov.tw
廠商資格 :
(一)基本資格:建築師事務所。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建築師開業證書(得為影本)。 2.有效公會會員證(得為影本)。 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得為影本)。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影本。 詳如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附加說明 :
一、廠商請勿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證明文件。〈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二、付款辦法:依契約第三、五條規定辦理。 三、本採購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四、開標時如遇有比減價、議價情形,如投標廠商未出席則視同放棄比減價、議價權利。投標廠商負責人無法親自出席比減價、議價者應於比減價、議價前提交授權書。 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完成合約之訂定(如遇星期例假日則順延一天)。 六、本案評選會議時間為開標當日10時00分整(廠商須簡報10分鐘,綜合答詢5分鐘)(廠商依投標順序辦理簡報),並於評選會議選出第一順位準優勝廠商後,即刻辦理議價事宜。 七、履約期限:(一) 乙方應依下列分段進度子目所定期限履約。 1.乙方應於「服務實施計畫書」核定日期次日起算50日內,向甲方提出基本設計及地下探勘報告3份,送交甲方審核,甲方如有修正意見,乙方應於10日內完成修正,並送交甲方審核。 2.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期次日起算70日內,完成細部設計,並提出工程預算書1式6份送交甲方審核,甲方如有修正意見,乙方應於10日完成修正並送交甲方審核(工程預算書編製及內容請參照契約條款第二條附件辦理)。 3.設計預算書圖經甲方核定後,乙方應於核定日期次日起算30日內,備妥相關資料向苗栗縣政府提出建造執照申請(甲方於乙方提出配合用印文件時,甲方應於須配合用印文件送達當日起算3日內完成用印),若非乙方因素致逾期日數,得申請甲方同意展延本分段完成期限;若期限當日非苗栗縣政府上班日者,順延至次一苗栗縣政府上班日止。 4.其他分段進度依「權責分工表」各項目所訂之完成期限內辦理。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五)竹南頭份都市計畫體育場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書,如需向相關單位辦理修正時不含本履約期限。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廠商請勿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證明文件。〈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二、付款辦法:依契約第三、五條規定辦理。 三、本採購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四、開標時如遇有比減價、議價情形,如投標廠商未出席則視同放棄比減價、議價權利。投標廠商負責人無法親自出席比減價、議價者應於比減價、議價前提交授權書。 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完成合約之訂定(如遇星期例假日則順延一天)。 六、本案評選會議時間為開標當日10時00分整(廠商須簡報10分鐘,綜合答詢5分鐘)(廠商依投標順序辦理簡報),並於評選會議選出第一順位準優勝廠商後,即刻辦理議價事宜。 七、履約期限:(一) 乙方應依下列分段進度子目所定期限履約。 1.乙方應於「服務實施計畫書」核定日期次日起算50日內,向甲方提出基本設計及地下探勘報告3份,送交甲方審核,甲方如有修正意見,乙方應於10日內完成修正,並送交甲方審核。 2.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期次日起算70日內,完成細部設計,並提出工程預算書1式6份送交甲方審核,甲方如有修正意見,乙方應於10日完成修正並送交甲方審核(工程預算書編製及內容請參照契約條款第二條附件辦理)。 3.設計預算書圖經甲方核定後,乙方應於核定日期次日起算30日內,備妥相關資料向苗栗縣政府提出建造執照申請(甲方於乙方提出配合用印文件時,甲方應於須配合用印文件送達當日起算3日內完成用印),若非乙方因素致逾期日數,得申請甲方同意展延本分段完成期限;若期限當日非苗栗縣政府上班日者,順延至次一苗栗縣政府上班日止。 4.其他分段進度依「權責分工表」各項目所訂之完成期限內辦理。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五)竹南頭份都市計畫體育場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書,如需向相關單位辦理修正時不含本履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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