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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327454
公佈日期 : 2022/04/15
採購單位 : 財政部印刷廠
採購案號 : 111-0302-1
採購名稱 : 紙管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608449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249,1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0302-1
採購名稱:紙管
採購類別:採購-原物料類
採購單位:財政部印刷廠
機關地址:412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一段288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游季叡
連絡人電話:(04)24953126分機273
傳真號碼:(04)2496982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4/06
截止收件日期:2022/04/12
開標日期:2022/04/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362,500 元
Email:ray831028@ppmof.gov.tw
廠商資格 :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或依採購法相關子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附加說明 :
1.本案招標文件可親自領取(每份100元)、附回郵信封50元索取,或電子領標(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2.相關人員聯絡方式: (1)本案採購單位:總務室技術士游季叡,電話:04-24953126#273,傳真:04-24969826。 (2)本案使用需求(相關規範)電話諮詢單位:生產課代理第二工場長黃枝森,電話:04-24953126#259。 3.本廠203會議室(地址:412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一段288號) 4.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5.本案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相關說明如后: (1)未通過資格審查(基本資格)、規格審查(物性量測及上機測試)之投標廠商,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 (2)投標廠商應於本案截止投標日前提供「本案規格之30,000個紙管」送抵本廠供規格測試,並於外包裝貼規格標封並註明投標廠商名稱,投標標的名稱,於截止投標日前郵寄或親送本廠,符合資格標之投標廠商者,進入本案規格標之測試(測試項目詳如招標規範-附件1),本廠將安排測試日期,通知受測廠商到廠瞭解測試結果,符合規格標測試之合格廠商,始能參與價格標之開標。 (3)承前,經第一階段資格審查合格(資格標)之投標廠商,本廠將安排第二階段規格測試(規格標),本規格測試分「物性量測」及「上實機進行測試(以下簡稱上機實測)」,其合格標準如下: A.按前述所送紙管隨機抽樣25個,並就抽樣紙管逐個逐項依「紙管規格測試表(招標規範-附件1)」辦理基本物性量測測試,其測試結果不得有超過1個之不合格紙管;如基本物性量測不合格者,視為規格標審查不合格,並不續行上機實測,且請該投標廠商自行領回其所剩紙管。 B.上機實測,係以符合前項測試之投標廠商所投送之30,000個紙管,全數上本廠分條機台進行實際生產測試,其測試結果不得有超過300個紙管不良或不堪使用之情形;所稱不良或不堪使用,係指外觀不符規格、面紙剝離狀況、紙毛不良狀、裂開(裂痕)及壓扁等情形。 (4)本案各段標之標封須裝入之文件補充說明如下: A.資格封:投標廠商聲明書乙份、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1份、廠商納稅證明1份,如押標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亦得將該票據裝入本封內。 B.規格封:本案規格之30,000個紙管。 C.價格封:投標標價清單1份、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1份。 (5)另投標廠商係提供本廠目前正在使用完全相同之紙管參與投標者,為節省行政流程及提升採購效率,該投標廠商得檢附「本案規格標測試切結書(詳如招標規範-附件2)」於投標文件內,並經開標時審核符合事實者,免再行前項規格標之測試,即視為規格標之合格廠商。(該切結書得放置於資格標或規格封為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本案招標文件可親自領取(每份100元)、附回郵信封50元索取,或電子領標(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2.相關人員聯絡方式: (1)本案採購單位:總務室技術士游季叡,電話:04-24953126#273,傳真:04-24969826。 (2)本案使用需求(相關規範)電話諮詢單位:生產課代理第二工場長黃枝森,電話:04-24953126#259。 3.本廠203會議室(地址:412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一段288號) 4.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5.本案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相關說明如后: (1)未通過資格審查(基本資格)、規格審查(物性量測及上機測試)之投標廠商,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 (2)投標廠商應於本案截止投標日前提供「本案規格之30,000個紙管」送抵本廠供規格測試,並於外包裝貼規格標封並註明投標廠商名稱,投標標的名稱,於截止投標日前郵寄或親送本廠,符合資格標之投標廠商者,進入本案規格標之測試(測試項目詳如招標規範-附件1),本廠將安排測試日期,通知受測廠商到廠瞭解測試結果,符合規格標測試之合格廠商,始能參與價格標之開標。 (3)承前,經第一階段資格審查合格(資格標)之投標廠商,本廠將安排第二階段規格測試(規格標),本規格測試分「物性量測」及「上實機進行測試(以下簡稱上機實測)」,其合格標準如下: A.按前述所送紙管隨機抽樣25個,並就抽樣紙管逐個逐項依「紙管規格測試表(招標規範-附件1)」辦理基本物性量測測試,其測試結果不得有超過1個之不合格紙管;如基本物性量測不合格者,視為規格標審查不合格,並不續行上機實測,且請該投標廠商自行領回其所剩紙管。 B.上機實測,係以符合前項測試之投標廠商所投送之30,000個紙管,全數上本廠分條機台進行實際生產測試,其測試結果不得有超過300個紙管不良或不堪使用之情形;所稱不良或不堪使用,係指外觀不符規格、面紙剝離狀況、紙毛不良狀、裂開(裂痕)及壓扁等情形。 (4)本案各段標之標封須裝入之文件補充說明如下: A.資格封:投標廠商聲明書乙份、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1份、廠商納稅證明1份,如押標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亦得將該票據裝入本封內。 B.規格封:本案規格之30,000個紙管。 C.價格封:投標標價清單1份、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1份。 (5)另投標廠商係提供本廠目前正在使用完全相同之紙管參與投標者,為節省行政流程及提升採購效率,該投標廠商得檢附「本案規格標測試切結書(詳如招標規範-附件2)」於投標文件內,並經開標時審核符合事實者,免再行前項規格標之測試,即視為規格標之合格廠商。(該切結書得放置於資格標或規格封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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