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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72982
公佈日期 : 2022/01/13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採購案號 : 110TFDA-AC-314
採購名稱 : 「南區管理中心辦公室室內整修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65899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246,2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TFDA-AC-314
採購名稱:「南區管理中心辦公室室內整修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黃連盛
連絡人電話:(02)27877844
傳真號碼:(02)2653130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2/06
截止收件日期:2021/12/16
開標日期:2021/12/1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306,857 元
Email:leonhuang@fda.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公(私)立大專院校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 ■土木包工業 ■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室內裝修業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合作社
附加說明 :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土木包工業應須另檢附: 1.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2.承攬工程手冊 3.本(110)年度土木包工業公會會員證。 ■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者須另檢附: 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 3.本(110)年度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室內裝修業應須另檢附: 1.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2.公司成員具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影本。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本案開放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參與投標,外國廠商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始得完成履約事項,須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可跨國提供採購標的者,如貨物進口、以書面或電子網路傳輸採購標的或在臺有代理者,不在此限。)。其中外國廠商部分,如為原文須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至中文譯本之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但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 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 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三)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四)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其他: 1.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日起7個日曆天內,提出詳盡可行之整體性施工計畫(含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品質計畫文件各3份供設計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本署審核同意且書面通知後始得施作,以作為履約進度掌控之依據。得標廠商應於接獲同意書起7個日曆天內開工並以書面通知本署,俾以作為開工日之依據,並於開工之日起75個日曆天內竣工。得標廠商需在竣工後60個日曆天內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文件,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履約說明如下: (1)決標後,開工前完成計畫、材料設備/施工圖審備查,後續通知開工。 (2)決標後應儘速提出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證,另必要時協助向所屬機關提送相關計畫(如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以取得施工區域(即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2樓)之室內裝修許可證。 (3)自取得室內裝修許可證,經監造單位審查,並由機關同意且以書面(或傳真)通知後始得施作,得標廠商應於接獲同意書起7個日曆天內開工並以書面通知本署,俾利做為開工日之依據,並於開工之日起75個日曆天內竣工,得標廠商需在竣工後60個日曆天內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文件,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3.本案規格承辦人,本署南區管理中心蔡宜芳小姐,地址:高雄市左營區自由二路180號2樓;電話:07-2622571,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土木包工業應須另檢附: 1.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2.承攬工程手冊 3.本(110)年度土木包工業公會會員證。 ■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者須另檢附: 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 3.本(110)年度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室內裝修業應須另檢附: 1.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2.公司成員具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影本。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本案開放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參與投標,外國廠商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始得完成履約事項,須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可跨國提供採購標的者,如貨物進口、以書面或電子網路傳輸採購標的或在臺有代理者,不在此限。)。其中外國廠商部分,如為原文須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至中文譯本之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但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 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 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三)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四)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其他: 1.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日起7個日曆天內,提出詳盡可行之整體性施工計畫(含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品質計畫文件各3份供設計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本署審核同意且書面通知後始得施作,以作為履約進度掌控之依據。得標廠商應於接獲同意書起7個日曆天內開工並以書面通知本署,俾以作為開工日之依據,並於開工之日起75個日曆天內竣工。得標廠商需在竣工後60個日曆天內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文件,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履約說明如下: (1)決標後,開工前完成計畫、材料設備/施工圖審備查,後續通知開工。 (2)決標後應儘速提出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證,另必要時協助向所屬機關提送相關計畫(如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以取得施工區域(即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2樓)之室內裝修許可證。 (3)自取得室內裝修許可證,經監造單位審查,並由機關同意且以書面(或傳真)通知後始得施作,得標廠商應於接獲同意書起7個日曆天內開工並以書面通知本署,俾利做為開工日之依據,並於開工之日起75個日曆天內竣工,得標廠商需在竣工後60個日曆天內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文件,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3.本案規格承辦人,本署南區管理中心蔡宜芳小姐,地址:高雄市左營區自由二路180號2樓;電話:07-2622571,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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