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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72797
公佈日期 : 2022/01/13
採購單位 : 新竹市政府
採購案號 : 1100345
採購名稱 : 新科、頂竹圍及十八尖山等停車場火災、地震、颱風、洪水及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939339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28,96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345
採購名稱:新科、頂竹圍及十八尖山等停車場火災、地震、颱風、洪水及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採購類別:採購-消防保險安全保全
採購單位:新竹市政府
機關地址:300新竹市北區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潘星蓉
連絡人電話:(03)5216121分機483
傳真號碼:(03)523900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2/24
截止收件日期:2021/12/29
開標日期:2021/12/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14,000 元
Email:02423@ems.hccg.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財產保險業。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其他: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三、履約期限:廠商應於111年1月9日中午12時至112年1月9日中午12時止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四、後續擴充補充: (1)後續擴充後續擴充金額:本案保留後續增加6處投保地點,最高為新臺幣380,000元上限,經雙方合意並簽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准後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2)後續擴充期間:原履約期限再延長至新契約執行前為止,不得超過3個月或擴充金額上限380,000元整,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3)若機關未有財源辦理後續擴充,本契約即終止。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其他: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三、履約期限:廠商應於111年1月9日中午12時至112年1月9日中午12時止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四、後續擴充補充: (1)後續擴充後續擴充金額:本案保留後續增加6處投保地點,最高為新臺幣380,000元上限,經雙方合意並簽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准後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2)後續擴充期間:原履約期限再延長至新契約執行前為止,不得超過3個月或擴充金額上限380,000元整,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3)若機關未有財源辦理後續擴充,本契約即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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