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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72579
公佈日期 : 2022/01/13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01202-3
採購名稱 :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民間辦理花漾青春館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096892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1202-3
採購名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民間辦理花漾青春館
採購類別:採購-消防保險安全保全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張先生/社會局簡小姐分機5616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分機7665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1/25
截止收件日期:2021/12/02
開標日期:2021/12/0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797,380 元
Email:AM5177@ntpc.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推展兒童少年福利服務事項等相關業務者((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上開之登記或設立文件,未載明符合投標資格之內容時,廠商應另附組織章程、組織規程或其他文件佐證之。 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內容所示)。
附加說明 :
[更正公告]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11月23日便簽辦理。 2.本次修正本案實施計畫第柒點及契約書第三、第九條之內容(請詳修正後契約書、實施計畫)。 3.新增招標文件-第一次更正公告修正對照表。 4.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4.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 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5.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或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ww.geps.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 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重要條款、二十二、疑義之處理]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10年11月22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10年11月27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 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31日止,餘詳如契約書(樣稿)第6條規定。 [其他招標文件郵購部分領取方式及地點] 因疫情影響目前只提供電子領標服務,現場領標及其他方式之領標作業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後續擴充]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比照本採購案實施計畫中所載相關工作項目辦理,該擴充之期間為2年(113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金額共計新臺幣1,013萬9,078元整。 (二)本採購案所有後續擴充項目皆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三)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力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兒童少年福利科 簡小姐,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5616,傳真為(02)89513836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更正公告]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11月23日便簽辦理。 2.本次修正本案實施計畫第柒點及契約書第三、第九條之內容(請詳修正後契約書、實施計畫)。 3.新增招標文件-第一次更正公告修正對照表。 4.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4.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 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5.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或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ww.geps.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 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重要條款、二十二、疑義之處理]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10年11月22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10年11月27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 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31日止,餘詳如契約書(樣稿)第6條規定。 [其他招標文件郵購部分領取方式及地點] 因疫情影響目前只提供電子領標服務,現場領標及其他方式之領標作業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後續擴充]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比照本採購案實施計畫中所載相關工作項目辦理,該擴充之期間為2年(113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金額共計新臺幣1,013萬9,078元整。 (二)本採購案所有後續擴充項目皆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三)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力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兒童少年福利科 簡小姐,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5616,傳真為(02)8951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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