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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71852
公佈日期 : 2022/01/12
採購單位 : 基隆市政府
採購案號 : 110M003
採購名稱 : 110年基隆市公有零售市場振興暨整合行銷活動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44559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3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M003
採購名稱:110年基隆市公有零售市場振興暨整合行銷活動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基隆市政府
機關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信二路301號3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王浩軒
連絡人電話:(02)24271203分機116
傳真號碼:(02)2426145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2/02
截止收件日期:2021/12/13
開標日期:2021/12/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50,000 元
Email:52782701@mail.klcg.gov.tw
廠商資格 :
一、應有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廠商,並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審及計費辦法第3條所稱之專業服務廠商。 二、須為國內政府立案核准登記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公司、法人、事務所、學術團體或為學會、公會。 三、為合法營業登記之設計、出版事業、公關、傳播、行銷、廣告公司等,得以承辦相關業務者。 四、無受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禁止之規定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資格文件: 一、一般資格證明文件: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教育部核准大專院校設立公函等之影本)。 二、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書,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證相關文件代之。(無須申報者免繳)。 三、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二)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三)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蓋章者無效)。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3.資料查詢日期。 4.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人須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一份,並自行負責所聲明之事項。 五、採電子領標者,請使用「檢核電子憑證」功能列印「書面電子憑據」資料後一併裝入標封內。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投標文件所有指定填寫之處,均應以鋼筆、原子筆或打字填寫正確無誤。 (二)塗擦與更改:投標文件須用本府所發表格填寫,若填寫錯誤更改時,則更 改處應由負責人蓋章。 (三)參與投標廠商須依本須知辦理,如有任何違誤,本府得取消其參與資格。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 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其請釋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釋疑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辦理。 (五)經送達之文件,參與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正、退換、補件或收 回。 (六)所提送文件僅供本次計畫專案投標之用,不得為引用於其他目的。 (七)所提送文件若為外文〈學、經歷證件除外〉,均須譯成中文,並經公證。 (八)投標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如為影本,必要時本府得限期要求投標廠商提供正本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九)專用標封填寫:廠商得使用本機關提供之書面招標文件依相關規定投標。 服務建議書得以牛皮紙封套或紙箱包裝,其上應書寫投標廠商名稱及地 址、姓名、電話、採購案號及案名。 (十)投標廠商及負責人未出席議價時,須檢附兼委任授權書:投標人設為公司組織之廠商,則應用公司及負責人登記之印章。(投標書及授權書上所蓋廠商及負責人印文需相同)。 (十一)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依公告之截止期限前寄達或親自送達本府產業發展處市場及商業發展科(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24巷8號1樓),以寄達方式投標之廠商應自行估算寄達時間,逾時視同無效標一律概不受理,惟截止收件日若遇假日或天災等不可抗拒之因素因而經政府機關宣佈停止上班者,得順延收件日期。 (十二)本府發包單位於開標時間開箱取件,並在外標封上分別編以代號。凡經寄出或送達本府之標封,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件、更改、作廢、撤銷或退還。 (十三)本採購不允許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標文件。 (十四)投標廠商應依規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投標文件,以大封套或裝箱合併裝封。外部皆須依封套規定書名投標專業服務廠商名稱、地址、姓名、電話、採購案號及案名。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資格文件: 一、一般資格證明文件: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教育部核准大專院校設立公函等之影本)。 二、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書,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證相關文件代之。(無須申報者免繳)。 三、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二)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三)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蓋章者無效)。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3.資料查詢日期。 4.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人須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一份,並自行負責所聲明之事項。 五、採電子領標者,請使用「檢核電子憑證」功能列印「書面電子憑據」資料後一併裝入標封內。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投標文件所有指定填寫之處,均應以鋼筆、原子筆或打字填寫正確無誤。 (二)塗擦與更改:投標文件須用本府所發表格填寫,若填寫錯誤更改時,則更 改處應由負責人蓋章。 (三)參與投標廠商須依本須知辦理,如有任何違誤,本府得取消其參與資格。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 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其請釋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釋疑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辦理。 (五)經送達之文件,參與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正、退換、補件或收 回。 (六)所提送文件僅供本次計畫專案投標之用,不得為引用於其他目的。 (七)所提送文件若為外文〈學、經歷證件除外〉,均須譯成中文,並經公證。 (八)投標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如為影本,必要時本府得限期要求投標廠商提供正本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九)專用標封填寫:廠商得使用本機關提供之書面招標文件依相關規定投標。 服務建議書得以牛皮紙封套或紙箱包裝,其上應書寫投標廠商名稱及地 址、姓名、電話、採購案號及案名。 (十)投標廠商及負責人未出席議價時,須檢附兼委任授權書:投標人設為公司組織之廠商,則應用公司及負責人登記之印章。(投標書及授權書上所蓋廠商及負責人印文需相同)。 (十一)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依公告之截止期限前寄達或親自送達本府產業發展處市場及商業發展科(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24巷8號1樓),以寄達方式投標之廠商應自行估算寄達時間,逾時視同無效標一律概不受理,惟截止收件日若遇假日或天災等不可抗拒之因素因而經政府機關宣佈停止上班者,得順延收件日期。 (十二)本府發包單位於開標時間開箱取件,並在外標封上分別編以代號。凡經寄出或送達本府之標封,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件、更改、作廢、撤銷或退還。 (十三)本採購不允許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標文件。 (十四)投標廠商應依規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投標文件,以大封套或裝箱合併裝封。外部皆須依封套規定書名投標專業服務廠商名稱、地址、姓名、電話、採購案號及案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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