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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71750
公佈日期 : 2022/01/12
採購單位 : 苗栗縣大湖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1B001
採購名稱 : 苗栗縣大湖鄉公所為民服務手冊暨電話簿印刷勞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009259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36,7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B001
採購名稱:苗栗縣大湖鄉公所為民服務手冊暨電話簿印刷勞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苗栗縣大湖鄉公所
機關地址:364苗栗縣大湖鄉明湖村中正路8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誼靜
連絡人電話:(037)991111分機102
傳真號碼:(037)99401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2/01/04
截止收件日期:2022/01/10
開標日期:2022/01/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42,000 元
Email:g02@dahu.gov.tw
廠商資格 :
一、政府登記立案合格具印刷業資格之廠商,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二、本採購案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產品或勞務。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之規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應優先採購。 三、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包含: (一)納稅證明文件。 (二)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能當作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可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料網站下載列印。) (四)如屬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或庇護工廠,另需檢附相關證明:立案或許可證明文件(可提供印刷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郵購〈請自備回郵信封〉或親自至本所財政暨行政課領取。 [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文件費〔每件〕新台幣伍佰元正,至本所財政暨行政課出納繳納後憑收據向本所財政暨行政課領取招標文件。 〔其他〕: 1.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3條規定,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時,即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比價或議價。 2.本案單價決標,預估數量5300本,規格樣式如招標規範、投標須知及合約書等招標文件。 3.本案履約期限:(1)自決標次日起10工作天簽約,自簽約日起100日曆天(內含本所校對時間約14日曆天)完成履約。(2)於排版完成後,需印10份交付本所經校對無誤後(本所校對時間約14個日曆天),才可正式付印。(3)其餘詳招標文件。 4.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廠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優先採購者,其決標方式如下:(1)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與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應優先決予庇護工場,其次為機構或團體。(2)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如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僅一家者,義務採購單位應洽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決標;二家以上者,義務採購單位應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二家以上標價相同者逕行減價,由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減價後,標價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郵購〈請自備回郵信封〉或親自至本所財政暨行政課領取。 [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文件費〔每件〕新台幣伍佰元正,至本所財政暨行政課出納繳納後憑收據向本所財政暨行政課領取招標文件。 〔其他〕: 1.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3條規定,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時,即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比價或議價。 2.本案單價決標,預估數量5300本,規格樣式如招標規範、投標須知及合約書等招標文件。 3.本案履約期限:(1)自決標次日起10工作天簽約,自簽約日起100日曆天(內含本所校對時間約14日曆天)完成履約。(2)於排版完成後,需印10份交付本所經校對無誤後(本所校對時間約14個日曆天),才可正式付印。(3)其餘詳招標文件。 4.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廠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優先採購者,其決標方式如下:(1)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與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應優先決予庇護工場,其次為機構或團體。(2)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如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僅一家者,義務採購單位應洽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決標;二家以上者,義務採購單位應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二家以上標價相同者逕行減價,由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減價後,標價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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