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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70779
公佈日期 : 2022/01/12
採購單位 :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採購案號 : te111007
採購名稱 : 111年度交通管制設施管理系統發展計畫之應用系統維護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43121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3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te111007
採購名稱:111年度交通管制設施管理系統發展計畫之應用系統維護案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七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林佳玗
連絡人電話:(02)27599741分機7211
傳真號碼:(02)2759973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0/29
截止收件日期:2021/11/10
開標日期:2021/11/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37,867 元
Email:te11072@mail.taipei.gov.tw
廠商資格 :
一、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b.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301010_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_資料處理服務業、ZZ99999_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c.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繳稅證明或所得稅證明。 (二)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a.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b.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承攬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之資訊系統開發之履約證明文件(如承攬政府機關者,請出具結算驗收證明書,如承攬民間機構者,請出具契約文件)。 二、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計算至仟元,仟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2)保固保證金:無需繳納。 (3)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開工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餘詳契約第7條) (4)本案業經簽奉核可,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報價,得改採限制性招標。 (5)「服務建議書」及「簡報」綜合評定分數,經公開評審優勝者,取得與本處優先議價權,評審辦法詳閱(評審須知)服務建議書頁數以不超過50頁為限,共計15份。 (6)招標文件現場領取時間: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止,領取時間上午9:00至下午5:00。 (7)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10年11月2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釋疑(本處聯絡電話:2759-9741#7211;傳真號碼:2759-9737;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本處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0年11月5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8)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投標時須提供本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書面明細,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確認 (9)本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已人工領標者,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若以電子領標者,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 變更招標文件者,不可延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系統重新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 (10)本案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採購案件,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完成審議程序時,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先辦理決標訂約,惟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要求所失利益。 (11)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要求所失利益。於完成招標公告、審標、訂定底價、議價程序(即有決標對象)後,於11月30日前應先辦理保留決標,再於臺北市議會交通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決標予廠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計算至仟元,仟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2)保固保證金:無需繳納。 (3)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開工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餘詳契約第7條) (4)本案業經簽奉核可,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報價,得改採限制性招標。 (5)「服務建議書」及「簡報」綜合評定分數,經公開評審優勝者,取得與本處優先議價權,評審辦法詳閱(評審須知)服務建議書頁數以不超過50頁為限,共計15份。 (6)招標文件現場領取時間: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止,領取時間上午9:00至下午5:00。 (7)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10年11月2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釋疑(本處聯絡電話:2759-9741#7211;傳真號碼:2759-9737;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本處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0年11月5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8)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投標時須提供本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書面明細,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確認 (9)本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已人工領標者,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若以電子領標者,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 變更招標文件者,不可延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系統重新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 (10)本案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採購案件,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完成審議程序時,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先辦理決標訂約,惟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要求所失利益。 (11)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要求所失利益。於完成招標公告、審標、訂定底價、議價程序(即有決標對象)後,於11月30日前應先辦理保留決標,再於臺北市議會交通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決標予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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