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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69862
公佈日期 : 2022/01/11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01213-1
採購名稱 : 111年度新北市轄內道路品質提升工程(第一區~第七區)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618383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1213-1
採購名稱:111年度新北市轄內道路品質提升工程(第一區~第七區)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吳小姐/養工處魏先生0222253299分機406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分機7650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2/24
截止收件日期:2021/12/30
開標日期:2021/12/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64,031,547 元
Email:AJ7306@ntpc.gov.tw
廠商資格 :
1.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且2.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3.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4.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本次僅就 第七區 辦理第2次招標。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道路養護一科)魏先生,電話為:(02)2225-3299分機406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履約期限] 本採購案廠商應於民國111年1月1日開工,倘111年1月1日尚未決標者,則於決標當日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所訂之工期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施作期限為民國111年12月31日或本採購案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另倘因本機關下年度之標案無法如期於112年1月1日前決標者,得視需要通知廠商延長工期;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 [後續擴充] (一)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各區之後續擴充之金額(本機關給付給廠商): 第一區為新臺幣1億1,080萬元正。 第二區為新臺幣1億800萬元正。 第三區為新臺幣1億680萬元正。 第四區為新臺幣1億1,120萬元正。 第五區為新臺幣1億1,150萬元正。 第六區為新臺幣6,120萬元正。 第七區為新臺幣3,000萬元正。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次僅就 第七區 辦理第2次招標。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道路養護一科)魏先生,電話為:(02)2225-3299分機406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履約期限] 本採購案廠商應於民國111年1月1日開工,倘111年1月1日尚未決標者,則於決標當日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所訂之工期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施作期限為民國111年12月31日或本採購案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另倘因本機關下年度之標案無法如期於112年1月1日前決標者,得視需要通知廠商延長工期;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 [後續擴充] (一)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各區之後續擴充之金額(本機關給付給廠商): 第一區為新臺幣1億1,080萬元正。 第二區為新臺幣1億800萬元正。 第三區為新臺幣1億680萬元正。 第四區為新臺幣1億1,120萬元正。 第五區為新臺幣1億1,150萬元正。 第六區為新臺幣6,120萬元正。 第七區為新臺幣3,000萬元正。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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