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269802
公佈日期 : 2022/01/11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
採購案號 : M1001478
採購名稱 : 110年度「發展以實證為基礎之急性後期醫療照護模式」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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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755757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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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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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2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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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M1001478
採購名稱:110年度「發展以實證為基礎之急性後期醫療照護模式」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衛生福利部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王先生
連絡人電話:(02)85906564
傳真號碼:(02)8590605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1/26
截止收件日期:2021/12/07
開標日期:2021/12/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500,000 元
Email:sekcwang@mohw.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公(私)立大專院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機構、醫療院所
附加說明 : 一、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以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為優先;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1.公(私)立大專院校
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4.本部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二、規格聯絡人:本部醫事司鐘小姐,連絡電話:02-85907336。
三、履約期限:廠商應自決標日起1年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四、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後續擴充增購之權利,增購項目及內容如下: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1年。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350萬元。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1)收集並評析國際間急性後期照護運作模式最新進展(至少應包含美國、英國、澳洲、日本等國家)。
(2)利用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或相關資料庫,分析我國重要疾病(除腦中風及心肌梗塞,至少新增2項重要疾病)之住院、急性後期照護、與長期照護服務連續性照護之相關現況(如接受急性後期照護情形、就醫流向及費用估計等),分析內容應包括各類型照護之利用情形,至少依醫療區域、初次接受治療醫院層級、就醫流向等面向。
(3)依前項執行工作所分析之重要疾病之連續性照護結果及潛在問題,研擬以實證為基礎之急性後期照護模式(除腦中風及心肌梗塞外,至少須新增2種疾病或症狀):
a.與醫療及長期照護相關領域專家或醫學會合作,透過訪談或召開跨領域專家會議等方式,研擬照護模式與品質評估方式。
b.參考本部劃分14個急重症轉診網絡、醫院整合醫學照護制度推廣計畫、醫療垂直整合銜接照護試辦計畫、以病人為中心之跨層級機構間醫療照護模式等相關計畫,研擬急性後期照護模式,及醫療與長照資源發展建議。
c.研擬品質評估方式:
(a)參考國際間相關照護品質指標或資料庫,並與國內相關醫學會合作,如能運用相關醫學會所建置資料庫更佳。
(b)所研擬品質評估方式,除過程面及結果面相關品質指標外,亦應包含可同時於不同照護階段或照護模式適用之評估量表或指標,以作為各照護階段或照護模式間照護品質之比較工具。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以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為優先;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1.公(私)立大專院校
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4.本部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二、規格聯絡人:本部醫事司鐘小姐,連絡電話:02-85907336。
三、履約期限:廠商應自決標日起1年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四、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後續擴充增購之權利,增購項目及內容如下: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1年。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350萬元。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1)收集並評析國際間急性後期照護運作模式最新進展(至少應包含美國、英國、澳洲、日本等國家)。
(2)利用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或相關資料庫,分析我國重要疾病(除腦中風及心肌梗塞,至少新增2項重要疾病)之住院、急性後期照護、與長期照護服務連續性照護之相關現況(如接受急性後期照護情形、就醫流向及費用估計等),分析內容應包括各類型照護之利用情形,至少依醫療區域、初次接受治療醫院層級、就醫流向等面向。
(3)依前項執行工作所分析之重要疾病之連續性照護結果及潛在問題,研擬以實證為基礎之急性後期照護模式(除腦中風及心肌梗塞外,至少須新增2種疾病或症狀):
a.與醫療及長期照護相關領域專家或醫學會合作,透過訪談或召開跨領域專家會議等方式,研擬照護模式與品質評估方式。
b.參考本部劃分14個急重症轉診網絡、醫院整合醫學照護制度推廣計畫、醫療垂直整合銜接照護試辦計畫、以病人為中心之跨層級機構間醫療照護模式等相關計畫,研擬急性後期照護模式,及醫療與長照資源發展建議。
c.研擬品質評估方式:
(a)參考國際間相關照護品質指標或資料庫,並與國內相關醫學會合作,如能運用相關醫學會所建置資料庫更佳。
(b)所研擬品質評估方式,除過程面及結果面相關品質指標外,亦應包含可同時於不同照護階段或照護模式適用之評估量表或指標,以作為各照護階段或照護模式間照護品質之比較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