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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66848
公佈日期 : 2022/01/07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01123E
採購名稱 : 淡水第二漁港清淤工程設計及監造作業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937687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843,493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1123E
採購名稱:淡水第二漁港清淤工程設計及監造作業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鄒先生/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徐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分機7675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1/18
截止收件日期:2021/11/25
開標日期:2021/11/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993,151 元
Email:am5244@ntpc.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土木工程科、水利工程科者(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執業執照),或;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技術服務者 (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 更正公告-延標>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110年11月16日便簽辦理。 2.本次修正修正內容如下: A.投標須知貳、一般條款第8點第3款(P.8)修正為:本機關「同意」下列事項:前款第1目及第2目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1目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本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B.新增「規劃報告」1冊(22頁),投標須知配合修正。 3.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本採購案截止投標時間延後至110年11月25日下午2時20分,開標時間延後至110年11月25日下午2時40分,投標須知配合修正。 4.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5.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重要條款、二十一、疑義之處理]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10年11月15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10年11月19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1日以前完成基本設計,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八條。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漁港工程課徐先生,電話為(02)8952-6055分機120。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電子領標: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 更正公告-延標>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110年11月16日便簽辦理。 2.本次修正修正內容如下: A.投標須知貳、一般條款第8點第3款(P.8)修正為:本機關「同意」下列事項:前款第1目及第2目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1目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本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B.新增「規劃報告」1冊(22頁),投標須知配合修正。 3.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本採購案截止投標時間延後至110年11月25日下午2時20分,開標時間延後至110年11月25日下午2時40分,投標須知配合修正。 4.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5.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重要條款、二十一、疑義之處理]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10年11月15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10年11月19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1日以前完成基本設計,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八條。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漁港工程課徐先生,電話為(02)8952-6055分機120。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電子領標:政府電子採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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