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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65978
公佈日期 : 2022/01/06
採購單位 : 臺北表演藝術中心
採購案號 : TPACPM1100050
採購名稱 : 多功能數位看板系統建置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20281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3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TPACPM1100050
採購名稱:多功能數位看板系統建置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通信設備類
採購單位:臺北表演藝術中心
機關地址:111臺北市士林區劍潭路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林孟辰
連絡人電話:(02)25997973分機285
傳真號碼:(02)259979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2/24
截止收件日期:2022/01/04
開標日期:2022/01/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800,000 元
Email:gryffindor.lin@tpac-taipei.org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信用之證明 ■投標廠商聲明書 ■切結書1 投標廠商應屬具備與曾完成具有劇場多功能數位看板系統經驗者,廠商之應檢附下列其中之一與本案相關經驗證明文件 (一) 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 (二) 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 (三) 多功能數位看板相關製作經驗合約之合約證明文件,檢附文件須有經驗證明且經雙方用印。 (四) 多功能數位看板系統相關設備需檢附所有相關設備認證文件。
附加說明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登記證之營業項目須列有與本項服務業性質有關)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二)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投標廠商聲明書。 ■切結書1。 ■投標廠商應屬具備與曾完成具有劇場多功能數位看板系統經驗者,廠商之應檢附下列其中之一與本案相關經驗證明文件: (一) 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 (二) 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 (三) 多功能數位看板相關製作經驗合約之合約證明文件,檢附文件須有經驗證明且經雙方用印。 (四) 多功能數位看板系統相關設備需檢附所有相關設備認證文件。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110年12月28日,逾期機關不予回復,並以書面通知廠商。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時間為110年12月30日。 ※洽辦機關名稱:臺北表演藝術中心 有關履約內容及評選須知、需求說明書、現場簡報及評選等事宜 聯絡人:賴世咸  電話:02-25997973 ;0928509944 採購文件內容及其相關事項。 聯絡人:管理部 林孟辰 電話:02-25997973轉285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登記證之營業項目須列有與本項服務業性質有關)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二)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投標廠商聲明書。 ■切結書1。 ■投標廠商應屬具備與曾完成具有劇場多功能數位看板系統經驗者,廠商之應檢附下列其中之一與本案相關經驗證明文件: (一) 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 (二) 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 (三) 多功能數位看板相關製作經驗合約之合約證明文件,檢附文件須有經驗證明且經雙方用印。 (四) 多功能數位看板系統相關設備需檢附所有相關設備認證文件。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110年12月28日,逾期機關不予回復,並以書面通知廠商。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時間為110年12月30日。 ※洽辦機關名稱:臺北表演藝術中心 有關履約內容及評選須知、需求說明書、現場簡報及評選等事宜 聯絡人:賴世咸  電話:02-25997973 ;0928509944 採購文件內容及其相關事項。 聯絡人:管理部 林孟辰 電話:02-25997973轉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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