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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65738
公佈日期 : 2022/01/06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採購案號 : 1101208-1
採購名稱 : 委託辦理111年度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交付服務方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3493896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1208-1
採購名稱:委託辦理111年度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交付服務方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6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湛芯怡
連絡人電話:(03)3322111分機205
傳真號碼:(03)333611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2/10
截止收件日期:2021/12/20
開標日期:2021/12/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850,000 元
Email:10017023@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一) 廠商資格: 1. 非屬營利事業之社會福利相關社會團體 2. 非屬營利事業之社會福利相關社團法人 3. 非屬營利事業之社會福利相關財團法人 4.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二) 應附具之文件(如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 資格文件: (1) 非屬營利事業之社會福利相關社會團體 A. 立案證明 B. 組織章程(辦理事項應載有社會福利相關事項) (2) 非屬營利事業之社會福利相關社團法人 A. 立案證明 B. 法人登記證書 C. 組織章程(辦理事項應載有社會福利相關事項) (3) 非屬營利事業之社會福利相關財團法人 A.立案證明 B.法人登記證書 C.捐助章程(辦理事項應載有社會福利相關事項) (4)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 2. 其他文件: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印章)。 (2) 服務建議書。 (3) 電子領標憑據。
附加說明 :
一、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1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如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期限為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 三、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綜合規劃組(03-3322111分機205)湛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綜合規劃組(03-3322111分機212)或撥打0800080512查詢。 四、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本案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五、本契約得標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六、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依通知期限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七、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1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如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期限為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 三、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綜合規劃組(03-3322111分機205)湛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綜合規劃組(03-3322111分機212)或撥打0800080512查詢。 四、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本案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五、本契約得標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六、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依通知期限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七、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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