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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64579
公佈日期 : 2022/01/05
採購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採購案號 : WR-10-1102-21
採購名稱 : 花壇-花壇國中旁加壓水池等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14141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82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WR-10-1102-21
採購名稱:花壇-花壇國中旁加壓水池等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桃源里公園路2段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吳侑恩
連絡人電話:(04)7245031分機792
傳真號碼:(04)727143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2/29
截止收件日期:2022/01/04
開標日期:2022/01/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155,801 元
Email:kathy06198@mail.water.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E10101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E10211土木包工業。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E10101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a.公司登記或商業證明文件。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c.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須為有效期限內)。d.承攬工程手冊(至少需可顯示廠商及負責人名稱,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並應附評鑑事項欄(全,共2頁)之影印本或營造業評鑑證書)。e.營業稅繳稅證明。 (二)E10211土木包工業:a.公司登記或商業證明文件。b.土木包工業登記證。c.土木包工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須為有效期限內)d.承攬工程手冊。(至少需可顯示廠商及負責人名稱)。e.營業稅繳稅證明。
附加說明 :
》本標案「職業安全衛生費」採固定單價編列,其金額為新臺幣132,000元整。 》本標案履約保證金金額採一定金額:新台幣500,000元整。 》工程地點:彰化縣花壇鄉。 》工程概要:加壓站配水池1座。 》選擇書寫押標金票據抬頭者,抬頭請寫明(全銜):「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一、本處政風室檢舉信箱:彰化郵政23之636號,檢舉電話:(04)7242054,傳真電話:(04)7268928,電子信箱:Zbia@mail.water.gov.tw。 二、本公司政風處:電話:04- 22221112,傳真:04-22233905,信箱:台中郵政26-28 號信箱,電子信箱:hqiai1@mail.water.gov.tw 三、本採購案依公告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後,隨即開啟合格廠商之標單(有規格標者時間另訂),廠商得自行決定是否派員參加,惟廠商未派員參加開標,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之權利。 四、截標日、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當地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時間舉行,不另通知。 五、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六、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之據實揭露義務,不為揭露或為不實揭露者應依第18條第3項處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標案「職業安全衛生費」採固定單價編列,其金額為新臺幣132,000元整。 》本標案履約保證金金額採一定金額:新台幣500,000元整。 》工程地點:彰化縣花壇鄉。 》工程概要:加壓站配水池1座。 》選擇書寫押標金票據抬頭者,抬頭請寫明(全銜):「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一、本處政風室檢舉信箱:彰化郵政23之636號,檢舉電話:(04)7242054,傳真電話:(04)7268928,電子信箱:Zbia@mail.water.gov.tw。 二、本公司政風處:電話:04- 22221112,傳真:04-22233905,信箱:台中郵政26-28 號信箱,電子信箱:hqiai1@mail.water.gov.tw 三、本採購案依公告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後,隨即開啟合格廠商之標單(有規格標者時間另訂),廠商得自行決定是否派員參加,惟廠商未派員參加開標,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之權利。 四、截標日、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當地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時間舉行,不另通知。 五、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六、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之據實揭露義務,不為揭露或為不實揭露者應依第18條第3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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