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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64452
公佈日期 : 2022/01/05
採購單位 : 金門縣採購招標所
採購案號 : N110110130163
採購名稱 : 111年金門縣政府員工協助方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322514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9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N110110130163
採購名稱:111年金門縣政府員工協助方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金門縣採購招標所
機關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7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冠潁
連絡人電話:(082)373257分機326
傳真號碼:(082)32593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1/23
截止收件日期:2021/12/02
開標日期:2021/12/0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00,000 元
Email:ivan0719@mail.kinmen.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工商行號(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或法人或團體或教育或學術研究機構,應檢附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1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洽辦機關:金門縣政府;承辦人:翁世萍 ;職務代理人:陳聖富;電話:082 318823#65113;傳真電話:082-321384;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二)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異議或依政府採購法第74條規定提出異議者,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並由招標機關轉交洽辦機關依規定處理。 (四)金門縣政府政風室檢舉信箱,金門郵政第10號信箱;電話:082-323171;傳真:082-328656;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五)本案擇符合需要者後之決標: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得標 。 (六)「工程、勞務及具承攬性質財物之採購,屬印花稅法課稅範圍者,廠商得標後請以金門縣稅務局所開立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但應納稅額在新臺幣100元以下者,可自行貼花。」如有任何疑問事項,可逕洽「金門縣稅務局」,電話:082-325197#202詢問。 (七)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經機關通知始決標生效。 ※更正公告 一、依據金門縣政府110年11月22日府人一字第1100099308號函辦理。 二、本案修正招標文件:需求說明書及詳細價目表各1份(如附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之招標文件)。已購領書面文件之廠商應至本所領取更新文件,電子領標廠商應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更新文件。投標廠商應依更正後之招標文件規定送投,否則視為無效標。 三、在本案更正公告前,廠商已依規定投標者,應自公告日起3日內主動告知本所承辦人員已投標文件之處理方式。否則視同不作任何處理,且以原投標文件投標,並依投標須知第77項規定,不允許領回或撤回。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洽辦機關:金門縣政府;承辦人:翁世萍 ;職務代理人:陳聖富;電話:082 318823#65113;傳真電話:082-321384;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二)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異議或依政府採購法第74條規定提出異議者,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並由招標機關轉交洽辦機關依規定處理。 (四)金門縣政府政風室檢舉信箱,金門郵政第10號信箱;電話:082-323171;傳真:082-328656;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五)本案擇符合需要者後之決標: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得標 。 (六)「工程、勞務及具承攬性質財物之採購,屬印花稅法課稅範圍者,廠商得標後請以金門縣稅務局所開立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但應納稅額在新臺幣100元以下者,可自行貼花。」如有任何疑問事項,可逕洽「金門縣稅務局」,電話:082-325197#202詢問。 (七)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經機關通知始決標生效。 ※更正公告 一、依據金門縣政府110年11月22日府人一字第1100099308號函辦理。 二、本案修正招標文件:需求說明書及詳細價目表各1份(如附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之招標文件)。已購領書面文件之廠商應至本所領取更新文件,電子領標廠商應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更新文件。投標廠商應依更正後之招標文件規定送投,否則視為無效標。 三、在本案更正公告前,廠商已依規定投標者,應自公告日起3日內主動告知本所承辦人員已投標文件之處理方式。否則視同不作任何處理,且以原投標文件投標,並依投標須知第77項規定,不允許領回或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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