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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63869
公佈日期 : 2022/01/05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採購案號 : W111-12
採購名稱 : 111年度汰換分隊有線電話系統設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274023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68,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W111-12
採購名稱:111年度汰換分隊有線電話系統設備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通信設備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楊巧薇
連絡人電話:(03)3379119分機616
傳真號碼:(03)335195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2/01
截止收件日期:2021/12/21
開標日期:2021/12/2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97,000 元
Email:10033500@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一)公司行業別:所應附具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政府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法無須登記或設立或許可者,得免附具。註: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gcis.nat.gov.tw/index.jsp。 (二)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檢附資料: 1.廠商於投標時,必須檢附電話系統設備規格書「貳、履約事項」第二項(一)至(四)之中文規格(外文需翻譯成中文,專業用語除外惟須註記)、型錄供審查,型錄須以螢光筆逐項標示各項規格功能並註明於本規格書之所在項次,若型錄上無法完全顯示符合規格時,則須檢附補充說明(外文者應檢附逐項中文對照翻譯)。 2.本案所採購之產品(全數位電子交換機、8鍵式顯示型數位話機、24鍵式免持對講顯示型數位話機、類比式話機)需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或電信總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前身)認可審驗合格之機型,投標時須附證明文件及型錄。 3.投標廠商營業項目:電信相關工程業、通訊相關工程業,投標時須附證明文件。 4.提供投標廠商履約能力證明: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 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2)廠商及其受僱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依訂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全部招標文件,必要時得逕洽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蘭小姐(03-3379119分機676),俾以明瞭本案有關規格需求等事項。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檢附資料: 1.廠商於投標時,必須檢附電話系統設備規格書「貳、履約事項」第二項(一)至(四)之中文規格(外文需翻譯成中文,專業用語除外惟須註記)、型錄供審查,型錄須以螢光筆逐項標示各項規格功能並註明於本規格書之所在項次,若型錄上無法完全顯示符合規格時,則須檢附補充說明(外文者應檢附逐項中文對照翻譯)。 2.本案所採購之產品(全數位電子交換機、8鍵式顯示型數位話機、24鍵式免持對講顯示型數位話機、類比式話機)需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或電信總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前身)認可審驗合格之機型,投標時須附證明文件及型錄。 3.投標廠商營業項目:電信相關工程業、通訊相關工程業,投標時須附證明文件。 4.提供投標廠商履約能力證明: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 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2)廠商及其受僱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依訂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全部招標文件,必要時得逕洽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蘭小姐(03-3379119分機676),俾以明瞭本案有關規格需求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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