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260944
公佈日期 : 2022/01/03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01208B
採購名稱 : 111年度新北市共同管道維護管理(第1~3區)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86870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1208B
採購名稱:111年度新北市共同管道維護管理(第1~3區)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楊小姐/詹先生 分機5569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分機7676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2/10
截止收件日期:2021/12/15
開標日期:2021/12/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1,299,625 元
Email:ax8397@ntpc.gov.tw
廠商資格 :
詳附加說明欄位
附加說明 : [第2次招標注意事項]
1.第1次招標結果,因投標廠商家數不足,故由主持人宣佈流標。
2.本採購案依原招標案號及方式續行第2次招標,截止投標及開標時間詳如修正後之投標須知。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詹先生,電話為(02) 29603456 分機5569。
[履約期限]
每一分案皆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或預算金額用罄,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倘111年1月1日尚未決標者,則於決標當日開工,若未能於111年12月31日結束前完成下一年度契約決標者,延長履約期限至下年度與本契約相同履約標的之契約決標,(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後續擴充]
(一)本採購案按不同項目標的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含人工、機具、設備及材料等),金額分別如下:
第1區:新臺幣214萬146元正。
第2區:新臺幣221萬6,150元正。
第3區:新臺幣203萬3,591元正。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廠商資格摘要]
【共同投標】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投標資格如下:
[第1投標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乙級電器承裝業以上(應檢附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及;2.丙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以上(應檢附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第2投標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 設立於新北市或毗鄰縣市(臺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土木包工業(應檢附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或;2.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應檢附專業營造業登記證書),或;3.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應檢附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且二、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
且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四、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附記救濟程序]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第2次招標注意事項]
1.第1次招標結果,因投標廠商家數不足,故由主持人宣佈流標。
2.本採購案依原招標案號及方式續行第2次招標,截止投標及開標時間詳如修正後之投標須知。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詹先生,電話為(02) 29603456 分機5569。
[履約期限]
每一分案皆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或預算金額用罄,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倘111年1月1日尚未決標者,則於決標當日開工,若未能於111年12月31日結束前完成下一年度契約決標者,延長履約期限至下年度與本契約相同履約標的之契約決標,(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後續擴充]
(一)本採購案按不同項目標的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含人工、機具、設備及材料等),金額分別如下:
第1區:新臺幣214萬146元正。
第2區:新臺幣221萬6,150元正。
第3區:新臺幣203萬3,591元正。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廠商資格摘要]
【共同投標】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投標資格如下:
[第1投標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乙級電器承裝業以上(應檢附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及;2.丙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以上(應檢附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第2投標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 設立於新北市或毗鄰縣市(臺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土木包工業(應檢附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或;2.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應檢附專業營造業登記證書),或;3.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應檢附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且二、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
且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四、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附記救濟程序]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