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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59549
公佈日期 : 2022/01/03
採購單位 : 彰化縣文化局
採購案號 : CHCAB110-143
採購名稱 : 彰化縣縣定古蹟彰化振豐源商行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含緊急加固保護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28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HCAB110-143
採購名稱:彰化縣縣定古蹟彰化振豐源商行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含緊急加固保護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彰化縣文化局
機關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劉懷文
連絡人電話:(04)7250057分機2427
傳真號碼:(04)724497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1/19
截止收件日期:2021/12/09
開標日期:2021/12/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300,000 元
Email:musliu0601@mail.bocach.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資格: 1、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學校、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等。 2、本採購之執行主持人須具有下列資格: 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 (二)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依組織類別擇一檢附): (1) 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 件。 (3) 學校:檢附公函或政府機關核發登記、設立之證明文件。 (4) 開業建築師:建築師證書影本、有效期內開業證書影本、建築師 公會有效期內會員證影本。 (5) 相關執業技師:技師證書影本、有效期內執業執照影本、技師公 會有效期內會員證影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授權書(無委託則免附)。 4、切結書(或於簽約時檢附)。 5、著作財產權授權書(或於簽約時檢附)。 6、領標證明。 7、服務建議書(含經費分析表)一式10份。 8、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附加說明四
附加說明 :
一、彰化縣文化局政風室檢舉傳真專線:04-7238773、電話:04-7250057#1841、電子郵件信箱:ethics@mail.bocach.gov.tw;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0800)000-108、信箱:彰化郵局第23-4號信箱、電子郵件信箱:ethics@email.chcg.gov.tw。 二、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機關、電話:彰化縣文化局(文化資產科) 彰化市卦山路3號、(04)7250057分機2427。 三、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四、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本採購之執行主持人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依組織類別擇一檢附) (一)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計畫,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檢附成果報告書或驗收紀錄等證明文件。 (二)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1)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證書影本。 (2)公、私立大專院校頒給之有效期間任教聘書影本。 (3)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計畫,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檢附成果報告書或驗收紀錄等證明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彰化縣文化局政風室檢舉傳真專線:04-7238773、電話:04-7250057#1841、電子郵件信箱:ethics@mail.bocach.gov.tw;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0800)000-108、信箱:彰化郵局第23-4號信箱、電子郵件信箱:ethics@email.chcg.gov.tw。 二、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機關、電話:彰化縣文化局(文化資產科) 彰化市卦山路3號、(04)7250057分機2427。 三、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四、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本採購之執行主持人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依組織類別擇一檢附) (一)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計畫,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檢附成果報告書或驗收紀錄等證明文件。 (二)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1)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證書影本。 (2)公、私立大專院校頒給之有效期間任教聘書影本。 (3)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計畫,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檢附成果報告書或驗收紀錄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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