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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58857
公佈日期 : 2021/12/30
採購單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採購案號 : TY111D002
採購名稱 : 111年度行政暨檔案助理人力委外需求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75011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2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TY111D002
採購名稱:111年度行政暨檔案助理人力委外需求採購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機關地址:320桃園市中壢區青埔路二段139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標案洽詢林哲村#5103 採購人員呂玉婷#5121
連絡人電話:(03)2875420分機5121
傳真號碼:(03)287545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2/10
截止收件日期:2021/12/21
開標日期:2021/12/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330,000 元
Email:a190@iatyu.nat.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資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件,營業項目需有人力派遣、就業服務等與本案相關營業項目。「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已於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如為公司或商號應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2.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之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無效) 。 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影本乙件
附加說明 :
1.電子領標: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網址: 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2.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證件請參閱本處採購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3.支票繳納各種保證金,請載明戶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銀行名稱「土地銀行桃園分行」及帳號「013005761667」、備註「標案名稱」。 4.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以政府採購網公告日為準,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者,截止投標日及開標日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不另行通知。 5.其他規定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後擴備註): 1. 本處如遇特殊情事,得於履約期限內依111年契約單價增聘所需人員,預計最高增聘3名,後續擴充金額1,490,000元。 2.本案保留後續擴充增購1年之權利,後續擴充金額新台幣4,990,000 元。第1年若廠商未通過本處後續擴充資格,不辦理後續擴充。 3.本次招標階段,投標報價不包含後續擴充1年之計畫服務費及增聘3名之費用。 4.得標廠商取得後續擴充資格時,應與本處重新議約,112年各工作項目單價,除經檢討工作項目單價未符市場行情或契約工作條件改變等因素外,均按111年契約單價執行履約,得標廠商不得要求增加價金或調整單價。 5.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內,因本處政策所產生與原契約工作項目及 服務內容已不符實際需求,本處得變更或終止契約,俟原因消滅 後,履約期間本處仍按得標廠商之每月固定費用支付,不足一個月者以每月契約款/30*實際工作天數計價(四捨五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電子領標: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網址: 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2.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證件請參閱本處採購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3.支票繳納各種保證金,請載明戶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銀行名稱「土地銀行桃園分行」及帳號「013005761667」、備註「標案名稱」。 4.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以政府採購網公告日為準,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者,截止投標日及開標日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不另行通知。 5.其他規定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後擴備註): 1. 本處如遇特殊情事,得於履約期限內依111年契約單價增聘所需人員,預計最高增聘3名,後續擴充金額1,490,000元。 2.本案保留後續擴充增購1年之權利,後續擴充金額新台幣4,990,000 元。第1年若廠商未通過本處後續擴充資格,不辦理後續擴充。 3.本次招標階段,投標報價不包含後續擴充1年之計畫服務費及增聘3名之費用。 4.得標廠商取得後續擴充資格時,應與本處重新議約,112年各工作項目單價,除經檢討工作項目單價未符市場行情或契約工作條件改變等因素外,均按111年契約單價執行履約,得標廠商不得要求增加價金或調整單價。 5.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內,因本處政策所產生與原契約工作項目及 服務內容已不符實際需求,本處得變更或終止契約,俟原因消滅 後,履約期間本處仍按得標廠商之每月固定費用支付,不足一個月者以每月契約款/30*實際工作天數計價(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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