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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58567
公佈日期 : 2021/12/30
採購單位 : 新竹市政府
採購案號 : 1100257
採購名稱 : 新竹市政府111年度委託辦理獨居老人緊急救援服務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214859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257
採購名稱:新竹市政府111年度委託辦理獨居老人緊急救援服務計畫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新竹市政府
機關地址:300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黃馨慧
連絡人電話:(03)5352386分機205
傳真號碼:(03)535065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1/19
截止收件日期:2021/11/29
開標日期:2021/11/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821,000 元
Email:010320@ems.hccg.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2)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3)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4)保全業。
附加說明 :
一、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 (1)擴充項目:112年及113年度新竹市政府委託辦理獨居老人緊急救援服務計畫 (2)擴充期間:112年及113年度;並於前一年度契約期滿前,須接受業務考核以作為是否續約之依據。 (3)擴充金額:112年度新台幣182萬1,000元整,113年度新台幣182萬1,000元整,採購金額為546萬3,000元整;未來實際委託之經費依當年度預算數續約。 (4)評鑑續約方式: 主辦單位得視廠商當年度工作績效評鑑達80分以上,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機關得簽奉核准後,續約辦理委託服務,以2年為限,期限自112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依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如有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6條情形者,免繳驗相關證明文件。 (4)其他: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三、其他 〈1〉投標廠商請附服務建議書;採電子投標之廠商,請將前開資料另行寄送至本府收受投標文件地點。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評選事宜另行通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2〉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四、履約期限:廠商應於 111 年 1 月 1 日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五、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六、更正廠商資格摘要說明。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 (1)擴充項目:112年及113年度新竹市政府委託辦理獨居老人緊急救援服務計畫 (2)擴充期間:112年及113年度;並於前一年度契約期滿前,須接受業務考核以作為是否續約之依據。 (3)擴充金額:112年度新台幣182萬1,000元整,113年度新台幣182萬1,000元整,採購金額為546萬3,000元整;未來實際委託之經費依當年度預算數續約。 (4)評鑑續約方式: 主辦單位得視廠商當年度工作績效評鑑達80分以上,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機關得簽奉核准後,續約辦理委託服務,以2年為限,期限自112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依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如有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6條情形者,免繳驗相關證明文件。 (4)其他: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三、其他 〈1〉投標廠商請附服務建議書;採電子投標之廠商,請將前開資料另行寄送至本府收受投標文件地點。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評選事宜另行通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2〉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四、履約期限:廠商應於 111 年 1 月 1 日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五、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六、更正廠商資格摘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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