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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58028
公佈日期 : 2021/12/30
採購單位 : 國立中央大學
採購案號 : 111DR2105
採購名稱 : 教職員職務宿舍清潔、剪草、道路及屋頂落葉等清除委託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091073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1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DR2105
採購名稱:教職員職務宿舍清潔、剪草、道路及屋頂落葉等清除委託服務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國立中央大學
機關地址: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鍾欣榮
連絡人電話:(03)4227151分機57314
傳真號碼:(03)422241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1/19
截止收件日期:2021/12/03
開標日期:2021/12/0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136,900 元
Email:chungsj@ncu.edu.tw
廠商資格 :
依法可提供清潔維護等相關技術服務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或法人、機構、團體。
附加說明 :
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主管機關將登記事項公開於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廠商得以列印之網頁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影本。 (2)依法令無須納稅者須附免稅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以下簡稱機構或團體)者,應檢附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得免附納稅或信用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應依式填寫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5.委託代理出席者,應出具「投標廠商委託代理授權書」。 二、本案屬優先採購,投標廠商請詳閱下列事項: 1.本案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辦理優先採購。 2.投標廠商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以下簡稱機構或團體)者,應檢附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得免附納稅或信用之證明)。 3.得標廠商非屬機構或團體者,得標後,應將契約總價之至少5%分包予機構或團體,並於決標翌日起一個月內將擬分包之項目、分包廠商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及分包契約送本校審查。 4.本校對機構或團體承包或由非機構或團體廠商所分包提供之服務,經查獲非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提供或冒用機構或團體名義參與投標、訂約或履約者,應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主管機關將登記事項公開於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廠商得以列印之網頁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影本。 (2)依法令無須納稅者須附免稅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以下簡稱機構或團體)者,應檢附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得免附納稅或信用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應依式填寫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5.委託代理出席者,應出具「投標廠商委託代理授權書」。 二、本案屬優先採購,投標廠商請詳閱下列事項: 1.本案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辦理優先採購。 2.投標廠商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以下簡稱機構或團體)者,應檢附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得免附納稅或信用之證明)。 3.得標廠商非屬機構或團體者,得標後,應將契約總價之至少5%分包予機構或團體,並於決標翌日起一個月內將擬分包之項目、分包廠商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及分包契約送本校審查。 4.本校對機構或團體承包或由非機構或團體廠商所分包提供之服務,經查獲非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提供或冒用機構或團體名義參與投標、訂約或履約者,應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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