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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57131
公佈日期 : 2021/12/30
採購單位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採購案號 : 110D010P046
採購名稱 : 白河與新營段轄區邊坡監測及巡查委託技術服務工作(111-112)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504737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12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D010P046
採購名稱:白河與新營段轄區邊坡監測及巡查委託技術服務工作(111-112)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機關地址: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陳琨曜
連絡人電話:(06)2363201分機2209
傳真號碼:(06)236377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0/29
截止收件日期:2021/11/29
開標日期:2021/11/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243,219 元
Email:kayjay@freeway.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資格: 1.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提供規劃、設計等技術性服務之公司專業技師事務所等廠商,並檢附設立或登記或具備合格證件之證明文件(影本)。 2.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3.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 4.本採購不接受廠商共同投標。 5.參與本案之計畫主持人須為土木、大地、水保或應用地質等相關技師資格執業人員;計畫經理其中1名需具備土木、大地、水保或應用地質等相關技師資格者。 6.本案工作為辦理本分局白河與新營工務段轄區邊坡之監測及巡查工作,目前承攬本分局「南分局轄區邊坡安全評估技術服務工作(110-112)」(採購案號: 110D010P028)之得標廠商(包含其相關分公司),不得參加本案之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附加說明 :
〔應提送資料〕 細節詳技術服務招標書壹、投標廠商資格及證明文件,簡略說明如下: (一)政府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1.公司:應檢附「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得提供技術服務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投標者,應檢附依該管理條例申請之登記證,其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之技師科別應已涵蓋廠商資格所定技師科別,並檢附「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2.專業技師事務所:應檢附「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得提供技術服務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執業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大地、水保或應用地質)」。 (二)納稅證明,檢附下列證件之一: 1.最近一期須繳營業稅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 2.最近一期免繳營業稅者,為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其他證明文件:免稅證明等。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等。 (四) 無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切結書、「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自行執業)或切結書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 (五)「計畫主持人資格保證及聲明書」及「計畫經理資格保證及聲明書」,並檢附相關文件。 (六)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技術服務建議書等。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應提送資料〕 細節詳技術服務招標書壹、投標廠商資格及證明文件,簡略說明如下: (一)政府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1.公司:應檢附「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得提供技術服務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投標者,應檢附依該管理條例申請之登記證,其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之技師科別應已涵蓋廠商資格所定技師科別,並檢附「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2.專業技師事務所:應檢附「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得提供技術服務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執業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大地、水保或應用地質)」。 (二)納稅證明,檢附下列證件之一: 1.最近一期須繳營業稅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 2.最近一期免繳營業稅者,為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其他證明文件:免稅證明等。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等。 (四) 無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切結書、「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自行執業)或切結書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 (五)「計畫主持人資格保證及聲明書」及「計畫經理資格保證及聲明書」,並檢附相關文件。 (六)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技術服務建議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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