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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56454
公佈日期 : 2021/12/29
採購單位 : 新竹縣政府
採購案號 : A110-043
採購名稱 : 111年度新竹縣脆弱家庭兒少自我成長及家庭支持服務方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849403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A110-043
採購名稱:111年度新竹縣脆弱家庭兒少自我成長及家庭支持服務方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新竹縣政府
機關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林采宣
連絡人電話:(03)5586581分機17
傳真號碼:(03)558617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1/25
截止收件日期:2021/12/03
開標日期:2021/12/0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51,472 元
Email:20029825@hchg.gov.tw
廠商資格 :
合法設立(立案)之法人、機構、團體,其組織章程具有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社會政策、社會服務等相關項目者,應檢具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欲領標廠商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政府電子採購網領取。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2)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3)請投標廠商於開標時間(詳本須知第27點)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出席開標(詳委託代理授權書規定),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若因應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或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代之,並於原開標日次一辦公日之同開標時間辦理開標。 (5)契約單價之調整由機關與廠商雙方協議合理調整訂定。 (6)參與本機關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範公職人員(包含民意代表)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廠商)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7)廠商得標後請以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消費稅科或竹東分局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 (8)本案採固定金額方式辦理決標;廠商投標總標價超過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肆佰柒拾貳元整者為不合格標;依「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貳四(二):依招標文件所載明之固定費用或費率辦理議價程序不訂底價;議價程序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欲領標廠商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政府電子採購網領取。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2)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3)請投標廠商於開標時間(詳本須知第27點)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出席開標(詳委託代理授權書規定),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若因應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或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代之,並於原開標日次一辦公日之同開標時間辦理開標。 (5)契約單價之調整由機關與廠商雙方協議合理調整訂定。 (6)參與本機關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範公職人員(包含民意代表)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廠商)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7)廠商得標後請以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消費稅科或竹東分局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 (8)本案採固定金額方式辦理決標;廠商投標總標價超過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肆佰柒拾貳元整者為不合格標;依「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貳四(二):依招標文件所載明之固定費用或費率辦理議價程序不訂底價;議價程序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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