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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56145
公佈日期 : 2021/12/29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採購案號 : H11009
採購名稱 : 111年度高雄市工業區3D全時陳情稽查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661981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1,050,05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H11009
採購名稱:111年度高雄市工業區3D全時陳情稽查計畫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環境稽查科-李承澔、秘書室-何佳霙
連絡人電話:(07)7351500分機2121
傳真號碼:(07)733707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9/30
截止收件日期:2021/11/03
開標日期:2021/11/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2,000,000 元
Email:chenghao@kcg.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一)我國廠商: 1.本須知第三十五條「投標廠商資格」、(一)及(三)、1.規定之各項證明文件影本。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檢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3.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屬營利事業者,應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另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止,不得作為證明之文件)。 4.投標廠商之納稅證明影本(公私立大學得免附納稅證明)。 (1)納稅證明屬所得稅證明者,應繳交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2)納稅證明屬營業稅證明者,應繳交投標當日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 (4)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附加說明 :
一、領標方式及地點 (一)郵遞領標者:請書明招標標的名稱,附回郵信封(信封上預先書妥自行選定可寄達之聯絡方式並貼足郵票)寄達本局秘書室(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請領標者自行估量準備投標文件所需往返時間,逾期無法寄達者廠商自負責任。 (二)專人領標者: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遇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當日停止領取)至本局秘書室領取(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三)電子領標者:請逕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電子採購網」網站購買。 二、投標文件地點 (一)高雄郵政第80-1號信箱 (二)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5樓政風室) 三、領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本局釋疑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四、廠商與本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及驗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向本局提出異議;若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五、相關機關地址及電話: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專線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 六、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倘開標之日前1日或當日遇本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者,原訂開標日,依序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本機關不另通知)。 七、其餘事項詳如投標暨評選須知及契約等。 八、履約期限:廠商應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或111年1月1日後決標次日起1年)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領標方式及地點 (一)郵遞領標者:請書明招標標的名稱,附回郵信封(信封上預先書妥自行選定可寄達之聯絡方式並貼足郵票)寄達本局秘書室(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請領標者自行估量準備投標文件所需往返時間,逾期無法寄達者廠商自負責任。 (二)專人領標者: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遇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當日停止領取)至本局秘書室領取(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三)電子領標者:請逕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電子採購網」網站購買。 二、投標文件地點 (一)高雄郵政第80-1號信箱 (二)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5樓政風室) 三、領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本局釋疑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四、廠商與本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及驗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向本局提出異議;若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五、相關機關地址及電話: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專線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 六、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倘開標之日前1日或當日遇本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者,原訂開標日,依序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本機關不另通知)。 七、其餘事項詳如投標暨評選須知及契約等。 八、履約期限:廠商應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或111年1月1日後決標次日起1年)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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