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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54916
公佈日期 : 2021/12/28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採購案號 : 1112008
採購名稱 : 111年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所屬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暨保養維護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45683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67,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2008
採購名稱:111年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所屬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暨保養維護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10樓社會局秘書室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簡聿悊
連絡人電話:(02)27208889分機1646
傳真號碼:(02)2720655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1/29
截止收件日期:2021/12/03
開標日期:2021/12/0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67,400 元
Email:aa11303@mail.taipei.gov.tw
廠商資格 :
「IF01010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詳本案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價格審查表規定文件(各項證件證明文件須在有效期限內)得參與投標。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期限】自111年1月1日(決標日在後者,自決標日起算)至111年12月31日,詳契約本文第七條。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採郵遞投標者】請於截止收件期限前投遞到「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東北區社會局秘書室」(以機關收迄時間為憑,逾期寄達所投標單無效)。 【採專人送達投標者】請於截止收件期限前送達「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東北區社會局秘書室」。 *註:將視疫情警戒情形,配合本府政策機動調整收受投標文件地點為本府1樓中央東區服務台、及開標地點為1樓東北區臨時開標區。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其他須知】 一、請詳閱本案各項招標文件,並請依投標須知、評審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價格審查表等文件備妥投標文件。 二、資格審查符合者,擇日辦理評審事宜,評審最符合需要者,優先取得議價資格。 三、本案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故依投標須知第五十九、(五)點辦理先行辦理決標訂約。惟預算審定後,倘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將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未滿1日者以1日計)110年11月30日期限前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算,若廠商請求釋疑逾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本機關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另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期限】自111年1月1日(決標日在後者,自決標日起算)至111年12月31日,詳契約本文第七條。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採郵遞投標者】請於截止收件期限前投遞到「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東北區社會局秘書室」(以機關收迄時間為憑,逾期寄達所投標單無效)。 【採專人送達投標者】請於截止收件期限前送達「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東北區社會局秘書室」。 *註:將視疫情警戒情形,配合本府政策機動調整收受投標文件地點為本府1樓中央東區服務台、及開標地點為1樓東北區臨時開標區。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其他須知】 一、請詳閱本案各項招標文件,並請依投標須知、評審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價格審查表等文件備妥投標文件。 二、資格審查符合者,擇日辦理評審事宜,評審最符合需要者,優先取得議價資格。 三、本案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故依投標須知第五十九、(五)點辦理先行辦理決標訂約。惟預算審定後,倘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將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未滿1日者以1日計)110年11月30日期限前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算,若廠商請求釋疑逾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本機關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另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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