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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54039
公佈日期 : 2021/12/28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採購案號 : 111TFDA-JFDA-202
採購名稱 : 「111年度委託科技計畫-審查類」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3849379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001,2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TFDA-JFDA-202
採購名稱:「111年度委託科技計畫-審查類」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龔柏崴
連絡人電話:(02)27877907
傳真號碼:(02)2653129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9/22
截止收件日期:2021/10/13
開標日期:2021/10/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7,031,000 元
Email:powei@fda.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承作單位基本資格:學術或非營利機構。
附加說明 :
二、應檢附之資格及規格證明文件: (一)學術或非營利機構公函(正本1份)(註:請敘明當次投標包含之計畫申請書件數,並檢附計畫申請名冊)。 (二)非營利機構之「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1份)(註:1.公私立大專院校、2.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3.公立醫療機構得免附)。 (三)非營利機構之最近一期免稅證明,依法免稅者,應提供最近一期之申報證明文件(影本1份)。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註:1.公私立大專院校、2.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3.公立醫療機構得免附)。 (四)機構研發能力之證明文件(影本1份)(註: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 1.請簡要說明機構在學術及科技研究領域之研發能力及績效,包括學術成就、技術創新、政策管理(例如:曾執行各部會署政策導向型研究的具體成效)。新成立之機構,請提出具代表機構之成員的上述重要成就。參考範例詳如本案需求說明書附錄二。 2.請檢附曾接受國內外具公信力之團體評鑑合格之證明,倘無評鑑證明文件者無需提供。 (五)投標承作單位聲明書(正本一份)(投標承作單位及負責人均需用印)。 (六)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承作單位資格暨規格審查表(一份)。 (七)每一投標計畫之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正本一式二份)、標價清單(正本一份)及「委託代理(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正本一份)。 (八)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一份)(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僅限跨學術或非營利機構(承作單位)共同申請整合型研究計畫者繳交,申請其他單項計畫者免填。】 (九)服務建議書(計畫書)。 其他: 1.履約期限:承作單位應自決標日起(如於110年決標,則履約期限自111年1月1日開始起算)至111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注意:投標承作單位報價不得逾各分項預算金額,投標承作單位報價超過各分項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3.本案規格聯絡人:對本採購案資格、規格內容有任何疑問,請依本案需求說明書附錄ㄧ各項研究重點洽相關聯絡人及單位。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二、應檢附之資格及規格證明文件: (一)學術或非營利機構公函(正本1份)(註:請敘明當次投標包含之計畫申請書件數,並檢附計畫申請名冊)。 (二)非營利機構之「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1份)(註:1.公私立大專院校、2.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3.公立醫療機構得免附)。 (三)非營利機構之最近一期免稅證明,依法免稅者,應提供最近一期之申報證明文件(影本1份)。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註:1.公私立大專院校、2.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3.公立醫療機構得免附)。 (四)機構研發能力之證明文件(影本1份)(註: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 1.請簡要說明機構在學術及科技研究領域之研發能力及績效,包括學術成就、技術創新、政策管理(例如:曾執行各部會署政策導向型研究的具體成效)。新成立之機構,請提出具代表機構之成員的上述重要成就。參考範例詳如本案需求說明書附錄二。 2.請檢附曾接受國內外具公信力之團體評鑑合格之證明,倘無評鑑證明文件者無需提供。 (五)投標承作單位聲明書(正本一份)(投標承作單位及負責人均需用印)。 (六)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承作單位資格暨規格審查表(一份)。 (七)每一投標計畫之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正本一式二份)、標價清單(正本一份)及「委託代理(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正本一份)。 (八)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一份)(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僅限跨學術或非營利機構(承作單位)共同申請整合型研究計畫者繳交,申請其他單項計畫者免填。】 (九)服務建議書(計畫書)。 其他: 1.履約期限:承作單位應自決標日起(如於110年決標,則履約期限自111年1月1日開始起算)至111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注意:投標承作單位報價不得逾各分項預算金額,投標承作單位報價超過各分項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3.本案規格聯絡人:對本採購案資格、規格內容有任何疑問,請依本案需求說明書附錄ㄧ各項研究重點洽相關聯絡人及單位。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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