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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53350
公佈日期 : 2021/12/27
採購單位 : 花蓮縣瑞穗鄉公所
採購案號 : A1100110
採購名稱 : 111年度花蓮縣瑞穗鄉瑞北垃圾衛生掩埋場環境監測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275524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9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A1100110
採購名稱:111年度花蓮縣瑞穗鄉瑞北垃圾衛生掩埋場環境監測工作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花蓮縣瑞穗鄉公所
機關地址:978花蓮縣瑞穗鄉成功南路19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黃海魁
連絡人電話:(03)8872222分機122
傳真號碼:(03)887554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2/02
截止收件日期:2021/12/08
開標日期:2021/12/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12,700 元
Email:hhc77119@nt.juisui.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資格條件:(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領有証明文件之技術顧問機構(環境工程技師)。 (二)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認可之檢驗機構,或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認可之檢驗機構合作。 (三)經行政院環保署許可環境檢驗測定代檢驗廠商。 (四)代檢業證件若有未經認證之項目應檢附經環保署許可環境檢驗測定代檢業之協力廠商代檢業證件。 二、資格証明文件 (一)依規定確實填具之「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 (三)納稅証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境檢驗機構許可証(含合作或委託之代檢驗機構)。 (五)與合作或委託之檢驗機構所訂定之契約書或相關証明文件(上述文件需具有契約書同等效力)。 (六)投標之機構應提出一式六份中文工作計畫企劃書,工作計畫企劃書經提出後概不退還,所需費用由投標者自理。 (七)如為原住民廠商請檢附相關文件憑核。 (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開標時先行審查廠商資格,廠商資格審查合格後,始取得參加評審資格,評審會議另函通知。 2.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3條辦理,本案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情形,則做成紀錄後擇符合之序位依序議價。若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報價者,改採限制性招標。 3.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一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民廠商,另按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本案第二階段開標或辦理第二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此限。 4.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5.開標後經審查結果未依招標文件附寄相關文件者,為不合格標。 6.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領標管理/電子領標下列印﹞俾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所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7.電子領標下載招標文件請上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 8.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9.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10.無論評審項目是否有簡報需求,請審酌派員出席評審會議。 11.議價時間由本所另定之。 12.本案不允許已停業或歇業之廠商參與投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開標時先行審查廠商資格,廠商資格審查合格後,始取得參加評審資格,評審會議另函通知。 2.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3條辦理,本案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情形,則做成紀錄後擇符合之序位依序議價。若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報價者,改採限制性招標。 3.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一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民廠商,另按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本案第二階段開標或辦理第二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此限。 4.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5.開標後經審查結果未依招標文件附寄相關文件者,為不合格標。 6.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領標管理/電子領標下列印﹞俾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所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7.電子領標下載招標文件請上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 8.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9.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10.無論評審項目是否有簡報需求,請審酌派員出席評審會議。 11.議價時間由本所另定之。 12.本案不允許已停業或歇業之廠商參與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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