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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52833
公佈日期 : 2021/12/27
採購單位 :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採購案號 : 110-06
採購名稱 : 111年自營作業烘焙麵包原料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3437864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68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6
採購名稱:111年自營作業烘焙麵包原料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食物類
採購單位: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機關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64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簡子翔
連絡人電話:(02)24653240分機218
傳真號碼:(02)2465482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2/07
截止收件日期:2021/12/14
開標日期:2021/12/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06,997 元
Email:kld579@mail.moj.gov.tw
廠商資格 :
(一) 廠商資格:國內登記有案之公司、行號,其營業項目記載有與烘焙原料相關營業項目或與本項採購符合之相關行業之廠商。 (二) 身心障礙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投標時應一併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非該業者免附): 1.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三條許可設立或公立、公設民營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 務之機構。 2.身心障礙福利團體:依法立案,其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 福利業務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 3.庇護工場:指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許可設立或接受委託辦理庇 護性就業服務之機構、團體或學校。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印本(從事與本採購性質相關之廠商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 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 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 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 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 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 印該最新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 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廠商登記或 設立之證明者,視為無效標。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逕自「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 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 記基本資料」。 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 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 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 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 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 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 ,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 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 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 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 (3)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 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 限前,系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資料查詢日期。 (5)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押標金繳納之證明文件(附票據或匯票或保證書或收據影印 本)。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 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印本(從事與本採購性質相關之廠商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 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 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 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 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 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 印該最新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 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廠商登記或 設立之證明者,視為無效標。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逕自「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 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 記基本資料」。 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 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 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 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 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 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 ,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 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 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 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 (3)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 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 限前,系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資料查詢日期。 (5)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押標金繳納之證明文件(附票據或匯票或保證書或收據影印 本)。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 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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