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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252687
公佈日期 : 2021/12/27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
採購案號 : T110C03
採購名稱 : 111年度警平型數位式中繼系統及各型無線電機設備維修保養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18753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5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T110C03
採購名稱:111年度警平型數位式中繼系統及各型無線電機設備維修保養案
採購類別:採購-通信設備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
機關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10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林榮璋
連絡人電話:(07)2418669
傳真號碼:(07)251299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12/17
截止收件日期:2021/12/21
開標日期:2021/12/2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830,000 元
Email:jerson@kcg.gov.tw
廠商資格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其營業項目及代碼為「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或「F213060電信器材零售業」或「E701010電信工程業」、「E701030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裝設工程業」等其中一項或與本案標的有關之項目,且未受停業處分者之業者。 (2)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有效公(工)會會員證(影本):如非當年度者,須檢附註記有效期限者或檢附當年度參加公(工)會繳費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購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其情形: 1.預定維護本案之技術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服務(僱用)證明及勞保證明等。 2.預定維護本案技術人員,至少一人須具有本案設備製造商所開具之無線電專業訓練證明文件,或與本案同等級設備製造商所開具之無線電專業訓練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如提出本案同等級設備製造商所開具之無線電專業訓練證明文件,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級設備之系統名稱、架構、特性、應用範圍及終端用戶數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檢附文件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
附加說明 :
(一)廠商代表參與本案開標、議價、比價及訂約等作業,應由負責人攜帶「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或被授權人員攜帶「出席代表授權書及授權印章」到場。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本案屬經常持續性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提前辦理採購作業,總預算案如未能於期限完成審議程序時,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及高雄市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審議之預算執行補充規定,可在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編列較低者之範圍內覈實支用,若本項預算審議未獲通過或遭刪減,致無法按期給付價款,本隊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或通知得標廠商變更付款方式。 (四)111年度因適逢本隊無線電系統更新案,新建置系統與本契約維保之無線電系統有共存過渡期,倘本契約維保之無線電系統於履約期限(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內汰換完成並終止運作,本隊得終止本契約,契約價金則依比例支付。 (五)投標廠商檢附之「電子憑據」經向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投標系統檢核,經機關人員審查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合格: (1)「電子憑據序號」與他投標廠商重複,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等規定,通知廠商現場提出說明,無法說明由正當管道取得者。 (2)廠商所附之憑據非本案或未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等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於20分鐘內仍無法提供本案領標憑據者。 (3)本案如為第二次及以後之公告,投標廠商應重新領標並檢附該次領標之電子憑據。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廠商代表參與本案開標、議價、比價及訂約等作業,應由負責人攜帶「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或被授權人員攜帶「出席代表授權書及授權印章」到場。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本案屬經常持續性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提前辦理採購作業,總預算案如未能於期限完成審議程序時,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及高雄市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審議之預算執行補充規定,可在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編列較低者之範圍內覈實支用,若本項預算審議未獲通過或遭刪減,致無法按期給付價款,本隊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或通知得標廠商變更付款方式。 (四)111年度因適逢本隊無線電系統更新案,新建置系統與本契約維保之無線電系統有共存過渡期,倘本契約維保之無線電系統於履約期限(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內汰換完成並終止運作,本隊得終止本契約,契約價金則依比例支付。 (五)投標廠商檢附之「電子憑據」經向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投標系統檢核,經機關人員審查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合格: (1)「電子憑據序號」與他投標廠商重複,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等規定,通知廠商現場提出說明,無法說明由正當管道取得者。 (2)廠商所附之憑據非本案或未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等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於20分鐘內仍無法提供本案領標憑據者。 (3)本案如為第二次及以後之公告,投標廠商應重新領標並檢附該次領標之電子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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